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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人大朱水中代表《建议县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范用地补偿标准》建议的答复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朱水中代表:

    你在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县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范用地补偿标准》的建议已转悉。首先,感谢你对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关注,对我县统一征地工作的关注和重视。

    我局认真仔细的研究讨论了你提出的建议,现就你提出的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用地性质、制定一个比较具体的,可延续性的用地补偿标准,以利于用地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失去土地农民的利益的建议,结合我县实际,并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后,我县于2000年出台了新的《海盐县国家征用土地经济补偿试行办法》即盐政〔2000〕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各项补偿费用的计算依据和补偿标准,即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县核定的前三年平均产值的8~10倍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青苗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进行补偿;地面附着物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统一征地事务所在实施征地补偿过程中,既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又不能与政府文件规定的政策相违背,因此,在实际征地补偿中,我们做到规范征地,严格执行政策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二、土地征用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经济发展,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自上而下各级政府和部门都非常重视,出台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最近,浙江省政府又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省国土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2003〕59号)确定每公顷土地产值为22500元。

    三、根据省厅要求,在各地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原则上实行“区片综合价”,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用土地可继续实行以年产值乘补偿倍数方式确定补偿办法,(征用耕地,按照其被征用前3年年均产值的4—6倍支付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8—10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区片综合价”的制定,我局调查摸底测算之中,将在此基础上听取有关意见建议,在征得省厅同意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后,早日实施“区片综合价”。

    最后,再次感谢你长期以来对我县统一征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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