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查富江代表:
你在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对征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很少的农民实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以转悉。首先,感谢你对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关注,对我县统一征地工作的关注和重视。
我局认真仔细地研究讨论了你提出的建议,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是由县统征所实施,建制镇建设和园区建设的征地实施主体是镇人民政府,相比而言在执行征地补偿政策标准时低于县定标准。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职能部门今后将继续加强督办,促使其执行好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的政策规定。
二、我县现行的征地后安置补助办法为
1.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前的人均耕地计算。
2.县城规划区及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征用耕地后,实行农转非办法,执行盐政〔1999〕222号和〔2002〕81号文件。
3.除县城规划区和经济开发区和大桥新区外,征用耕地,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见盐政〔2000〕8号文件。
目前《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老社农(2003)79号)文件已出台,根据文件精神,要求2003年起,全省各地要建立失土农民生活保障制度,这个制度,不是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而是失地农民生活保险制度,它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相衔接。
因此,我县根据意见并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社保部门制定出了具体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有着落有保障。详见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3〕85号)。
最后,再次感谢你长期以来对我县统一征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