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王珠良、蒋链珍、舒真观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出台农村征地有关政策的建议》的提案已转悉,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关注。对我县统一征地工作的关注和重视。
我局认真仔细地研究讨论了你们提案和建议,结合我县实际,并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一、近几年来县内的重点工程征地均由县统征所实施,建制镇园区建设征地则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实施,相比而言部分乡镇在执行征地补偿政策标准时,低于县定补偿标准。
二、土地征用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经济发展、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自上而下各级政府和部门都非常重视,相继出台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造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2003〕21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为了确保《通知》精神落实到实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下发了《2003年度海盐县征用集体土地经济补偿标准》(盐政发〔2003〕59号)确定每公顷土地年产值为22500元。
三、根据省厅要求,在各地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原则上实行“区片综合价”,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用土地可继续实行以年产值乘补偿倍数方式确定补偿办法,(征用耕地按照其被征用前平均年产值的4—6被支付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8—10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区片综合价”的制定,我局现正在调查摸底测算中,并在征得省厅同意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后,早日实施“区片综合价”。
四、根据《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03)79号文件精神,2003年起,全省各地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相衔接。因此我县根据意见并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出了具体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有着落,有保障。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县统一征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