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周生林代表:
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关于《建议政府对石料企业出台统一的补偿办法》的提案已转我局,我们向您对我县石料企业的关心、理解表示衷心感谢。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目前我县的实际操作办法作如下答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第四十七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依据这一规定海盐县人民政府每年都将公布当年度的有关补偿标准。二00三年以盐政发〔2003〕59号文件公布了今年的补偿标准。石料企业可以参照这一规定进行补偿。
二、我县的石料企业起步较早且都为村、镇和国营企业,随着形势的变化,目前全县40家石料企业除秦山镇秦山村2家石料厂为村级集体企业外,其他38家石料厂都已转为私营或股份制企业。企业在转制过程中,由于当时没有统一的标准,部分村、镇仍保留了厂房、电力基础设施、场地等的所有权,这是企业正常生产必须具备的,所以目前全县大部分企业以租赁形式使用这些基础设施,但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在实施补偿(赔偿)时,其标准也参差不齐,所以政府也无法作出统一的标准。
周生林代表,再次感谢您对全县石料企业的关心、理解。如果您对我们的答复有不同的看法,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董留三,电话:86116875。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