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律师事务所、各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
公民代理,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接受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一种法律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严格登记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 公民代理登记对象: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到县司法局进行登记。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无须办理登记手续。
二、公民代理登记办法:
代理和被代理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县司法局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代理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案件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公民代理法律责任:
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或者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经查实,县司法行政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四、行政登记服务承诺:
县司法局应严格审查公民或社会团体(单位)提供的材料,在确认合法有效、手续完备后,应在当日开据《公民接受担任诉讼代理人登记证明》。
五、行政登记工作职责:
县司法局应认真负责,严格程序,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并及时与县人民法院等单位沟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公民代理登记管理工作。
六、公示监督投诉电话:0573—6036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