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省建厅等十厅委局联合下发的《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海盐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盐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海盐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省建厅等十厅委局联合下发的《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的通知》要求,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建立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长效机制,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办发[2005]26号、国办发[2006]3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6]152号)文件精神,按照建设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建设厅等十厅委局下发的《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的通知》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集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狠抓各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落实,加大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精心组织全面检查。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按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前阶段已经开展的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和治理商业贿赂两项工作有机结合的工作方针,重点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涉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案件进行重点调查;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钱权交易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切实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总体安排,纳入党风政风建设的总体部署。
(二)建立审计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对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配合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集中查处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专项整治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明确职责,建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
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建设局牵头,国土、财税、审计、监察、国税、发改、工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协调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按要求、按计划稳步开展,建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上述部门组成,并成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盐县建设局内。各部门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建设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和工作安排;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自查、检查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开展专项检查;负责专项检查的总结上报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项目土地取得情况的自查、检查等工作;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财政地税、国税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县廉租住房资金落实情况的自查及相关工作的检查;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税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费)缴纳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审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涉及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对排查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必要时通过立项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按照职能,有重点的参与到有问题项目检查中去。
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工作情况的自查、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或价外违规收费,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收费,相关部门或单位违反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实施价格欺诈,哄抬房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工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登记管理,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配合建设部门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强化对房地产广告发布环节和内容的监管,查处商品房销售中的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四、专项整治工作的步骤安排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4月—5月)
1、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由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机制。
2、加强宣传部署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和企业召开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并对我县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3、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县建设局的投诉举报电话为86031610;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投诉举报电话为12358;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投诉举报电话为12315。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5月—2008年1月)
1、 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1)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自查自纠工作分二个层面展开。即,部门自查自纠和企业自查
自纠。
部门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及要求:①全面清理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逐一梳理群众和企业投诉举报和被媒体曝光的案件;查找并纠正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土地取得、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廉租住房资金落实情况等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②国土、发改、建设(包括规划、建筑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财税部门要在项目土地取得、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和房地产税收政策、廉租住房资金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认真自查。并按要求于6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建设局各一份。县建设局于6月底前将汇总结果上报市规划与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房地产开发前期及交易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或以认购(定金、预付款、预约款)等形式收取费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上墙明示、未按规定时间开始预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②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以及纵容工作人员或雇佣他人炒作房价等恶意炒作行为。
③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以及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信息内容虚假等广告违法违规行为。
④发布户外房地产广告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广告是否按规定载明相关事项和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屋所有权号等内容。
⑤是否使用含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房屋买卖合同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⑥未经登记注册和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聘用无证人员从业或超越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⑦销售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或价外违规收费;实施价格欺诈,哄抬房价,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税收方面问题。重点自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费)缴纳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第三,其他方面的问题。其他方面的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情况、土地取得方式、民间融资情况、规划审批和变更情况、施工许可和预售许可情况、测绘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值得需要说明的问题。
(2)自查自纠的时间要求。列入自查自纠范围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于6月底前将企业自查自纠报告和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一、二)报县建设局。县建设局汇总后于7月中旬上报市规划与建设局。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要在上报的表格上签字,对自查结果负直接责任。
2、认真组织检查工作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应在2007年7月—8月中旬,集中力量,协同配合,对列入检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部门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企业自查中已发现的问题,将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对问题的认识等,有区别的对待处理。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情节严重的,但能主动说明并认真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对于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对企业和负责人从严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检查部门要统一认真填写房地产企业检查情况总汇表(见附件三),并将查处结果于8月20前报告相关的上级部门和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将汇总后于8月25日报市规划与建设局。
(三)巩固总结阶段(2008年2月——3月)
1、开展警示教育。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领域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查处力度,同时适时公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违法违规问题处理情况。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推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2、深化制度建设。要认真总结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在省、市的统一工作部署下,以推进制度建设、建立规范发展长效机制为目标,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房地产企业行为的约束。
3、健全和完善长效机制。提出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意见。狠抓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附件一、房地产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
附件二、房地产中介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
附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