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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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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作为我县建设系统的重点工作,一直以来都得到各镇、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加强行业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设,以及加强安全监管,强化行政执法检查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今年以来,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事故多发、同类重复事故连续发生的势头,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截止8月15日,我县建筑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房屋拆迁施工中共发生5起伤亡事故(其中1起农民房拆迁事故),其中死亡事故2起,死亡2人;重伤事故3起,重伤3人。发生事故中,高处坠落死亡2人,重伤2人;物体打击重伤1人。这不仅反映出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薄弱、“三违”现象突出,也反映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为此,县长、县安委会主任黄卫书,副县长、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黄江莺近期分别就我县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检查、加强监管工作。为遏制建设工程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监管责任

   (一)加强领导,切实把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工作议程。当前,我县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建设“平安海盐”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我县“十一五”发展的战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加强小康社会建设,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工业及交通、水利和电力等基础建设任务日益繁重,引发事故的因素增多。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痛定思痛,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切记“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强化安全发展的理念,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加强工作协调,落实专业和综合安全监管职责。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方方面面。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职责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并及时向建设和安监部门通报本部门建设工程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事故;建设行政部门要在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迁等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角度,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各镇(区)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辖管范围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和各项规定,按“三同时”要求把好源头关。

    (三)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在监管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工程实体过程安全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建筑施工中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事故多发的原因,制定相应对策,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网络。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力量,落实日常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管,按照“重典治乱”的指导思想,根据既往事故特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施工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严令整改。

    (五)认真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专题检查。县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以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为重点的安全专题检查。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严重的施工现场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合格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取消相应资质。县安委办再组织一次抽查。通过专题检查,坚决遏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等事故发生。各部门专题检查情况于9月底前报县安委办。

二、依法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科学地安排工程,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二)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编写安全生产专篇,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三)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交底工作。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条件完善和改进施工作业方式和组织,施工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准予开工;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桥梁、高边坡开挖等重点部位的监管。

  三、严格许可,强化源头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按《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工程的招标备案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建设部门要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要求,严格申报条件和审查程序,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和发放工作,提高施工企业安全施工能力。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要加强监督检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投标工程,不得中标,也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认真做好县外施工队伍的备案登记工作。

(三)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原则,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落实工程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建设项目审批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工作。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有经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审查并已落实施工企业的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的资料,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严格贯彻落实县安委[2006]6号文件精神,做好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明确建筑施工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培训教育内容、考试考核办法、奖惩措施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查,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培训的,要严厉处罚。同时要严格“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无证不得就职上岗;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新上岗、临时工、转岗工人的岗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通过教育培训,提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减少并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实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四、严肃查处,强化事故管理

(一)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重伤事故)后,施工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瞒报事故的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认真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查处,其中发生死亡1人以上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调查报告,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并根据调查情况实施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对事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复查报告应报送县建设局和县安监局。事故的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应提出处理建议并附相关证据资料,由县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作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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