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全县各建设单位:
现将《海盐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及结算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海盐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海盐县发展计划局
海盐县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海盐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及结算操作程序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1号令《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第十九条:“在本省的建设项目,由主管散装办或其委托的业务单位,按项目建筑面积或按水泥预算定额,向建设单位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缴专项资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本县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水泥单位,在工程立项或办理投资、施工等许可证时,按以下规定预缴专项资金:(一)电站(厂)、水库、堤坝、桥梁、道路、机场等,按预算水泥使用量预缴每吨3元;(二)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每平方米预缴1.5元。
二、征收程序
1、2003年6月23日起,凡本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时,按以下步骤缴纳专项资金:
(1)由县建设局窗口按照申报面积统一出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通知书;
(2)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数额向县财政局指定银行------工行城北分理处缴纳专项资金;帐号:1204090229049381746。
(3)县发展计划局窗口凭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开具《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专用收据》,票据第五联交建设局窗口作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项依据。
2、对于在2003年6月23日前已缴纳专项资金,但未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步骤办理:
(1)建设单位和个人凭预收款专用票据第二联向建设局窗口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必须与缴纳的专项资金金额相符;专项资金金额不足的,应按征收程序第1条办理。
三、结算手续
1、专项资金一律实行先缴纳后结算的办法。
2、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有效证明和《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结算申请表》来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
3、结算所需资料和证明:
(1)预收专项资金收据结算联(第五联)原件;
(2)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原始发票复印件;
(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货小票原件;
(4)工程竣工决(预)算报告。
4、结算返退标准。散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7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预缴专项资金;低于70%的,不予退还。不退还部份开具专项资金收款收据。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实施。
附: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结算申请表
海盐县发展计划局
海盐县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