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推进生态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盐县环保局等五委局转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等六委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推广使用清洁煤暂行办法》(盐环[2000]3号)的通知精神,全县范围内一切燃煤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有关规定,使用清洁煤,禁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燃烧高硫份(含硫量大于0.8%原煤)煤炭,并加强对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洁煤使用情况执法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海盐县环保局等五委局转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等六委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推广使用清洁煤暂行办法》(盐环[2000]3号)。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