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防止医疗废物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对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环发[2004]1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于3月中下旬对全县各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浙环发[2003]66号《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一次性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过程和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处置、转移医疗废物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杜绝因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和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请各有关医疗单位积极配合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专项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