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加强天宁寺商游区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对天宁寺商游区内从事餐饮、服务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出如下环境保护要求:
1、一切产生和排放油烟的餐饮店必须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装置及排气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商游区内整体景观布局和要求。
2、排放的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并全部接入城市排污管道,禁止向市河直接排放污水。
3、商游区内空调室外机必须合理设置安装,防止其噪声影响天宁寺正常的佛事活动。
4、各有关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自觉维护经营场所及店前屋后的环境整洁,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清运,不得污染和影响周边环境。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自接到本通知后,对照上述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在2004年6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的,我局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