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自来水供应站:
二○○○年,我局会同县爱委会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县农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盐价〔2000〕77号),五年来,我县农村水价秩序得到了有效改善。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供水价格成本定期监审制度的通知》(浙价调〔2003〕320号)精神,原各水站对水政部门收取的水资源费作为随水价代收代缴项目已不妥,应改为直接进入原水成本。因此,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全县农村自来水供应价格(即到户价)为,居民用水每吨1.30元;工业、单位用水每吨1.50元;基建、经营服务用水每吨1.80元。
二、各镇要继续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以前公示内容与本通知不符合的,应及时纠正,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盐价〔2000〕77号文执行。
附表:《海盐县农村自来水价格表》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表:
海盐县农村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吨
分 类 | 水站供应价(到户价) |
居民用水 | 1.30 |
工业、单位用水 | 1.50 |
基建、经营服务用水 | 1.80 |
备注:本表水价是指地下水,地面水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