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级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4年8月10日下发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209号),根据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现状和前期试行的情况,经十二届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县政府盐政函〔2005〕90号文批准,同意按“地表水一步到位,地下水分步渐进”的原则调整我县的水资源费标准,具体执行如下标准:
一、地表水
1、消耗水
①自来水制水企业 按售水量0.08元/米3计收
②自备取水 按取水量0.10元/米3计收
2、贯流水按取水量0.02元/米3计收
3、灌装桶、瓶装水按售水量5元/米3计收
二、地下水
1、非承压水按取水量0.30元/米3计收,并根据我县城乡一体化供水进程情况逐步提高。
2、承压水
①居民用水:武原镇暂按售水量(自来水制水企业)0.30元/米3计收;其他镇暂按售水量(自来水制水企业)0.20元/米3计收,并根据我县城乡一体化供水进程情况逐步提高。
②非居民用水(包括企业自备井):武原镇暂按售水量 (自来水制水企业)或取水量(企业自备井)0.60元/米3计收;其他镇暂按售水量(自来水制水企业)或取水量(企业自备井)0.40元/米3计收,并根据我县城乡一体化供水进程情况逐步提高。
3、灌装桶、瓶装水按售水量10元/米3计收。
三、本次水资源费的调整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自来水制水企业的执行时间按水价调整之日起执行,对已按省文件要求征收的水资源费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海盐县物价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水利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