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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盐县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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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4810日下发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209号),根据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现状和前期试行的情况,经十二届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县政府盐政函〔200590号文批准,同意按“地表水一步到位,地下水分步渐进”的原则调整我县的水资源费标准,具体执行如下标准:

一、地表水

1、消耗水

①自来水制水企业   按售水量0.08元/米3计收 

②自备取水   按取水量0.10元/米3计收  

2、贯流水按取水量0.02元/米3计收  

3、灌装桶、瓶装水按售水量5元/米3计收

二、地下水

1、非承压水按取水量0.30元/米3计收,并根据我县城乡一体化供水进程情况逐步提高。

2、承压水  

①居民用水:武原镇暂按售水量(自来水制水企业)0.30元/米3计收;其他镇暂按售水量(自来水制水企业)0.20元/米3计收,并根据我县城乡一体化供水进程情况逐步提高。

②非居民用水(包括企业自备井):武原镇暂按售水量 (自来水制水企业)或取水量(企业自备井)0.60元/米3计收;其他镇暂按售水量(自来水制水企业)或取水量(企业自备井)0.40元/米3计收,并根据我县城乡一体化供水进程情况逐步提高。

3、灌装桶、瓶装水按售水量10元/米3计收。

三、本次水资源费的调整时间自200611日起执行,其中对自来水制水企业的执行时间按水价调整之日起执行,对已按省文件要求征收的水资源费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海盐县物价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水利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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