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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民政局关于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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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民政办:

为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因病造成的贫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0号)、县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海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0354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意见》(盐合医〔20041号)精神及全省救灾救济和低保工作会议要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必须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各镇(区)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求所有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要安排专人对经本人或居(村)民委提名申报、镇(区)批准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条件的对象办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手续,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镇(区)两级负担。此项工作务必在20046月底前完成,特此通知。

 

                                   二OO四年五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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