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国税、地税各分局: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全省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通知》(浙民工字〔2004〕4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福利企业行为,端正福利企业办厂方向,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04年全县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县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民政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联合组成,徐建章同志任组长,高海军、胡玉明同志任副组长,郁汝平、朱伟中、杨徐良同志为组员,日常工作由县社会福利生产办同志负责办理。
二、年检对象
领有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福利企业,并自查合格均属年检范围。
三、年检标准
(一)安置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残疾职工上岗率达100%,出勤率不低于80%。
(二)残疾职工残情经县(区)级以上医院检查认定,符合福利企业招用标准,持有《浙江省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上岗证》和《残疾证》;残疾职工上岗监督机制完善;残疾人登记表(卡)、“四表一册”等档案资料齐全。
(三)企业职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严格执行国家对减免税款及退税款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和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制度规范,无瞒报数字和做假帐情况,按时上交财务统计报表;税法意识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
(七)有适合残疾职工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八)积极回报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热心为社会保障事业作贡献。
(九)坚持独立法人、独立场地、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四独立”原则,与关联企业不存在税负转移。
(十)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年检时间安排
全县年检年审工作从4月21日开始企业自查,4月30日结束;5月中旬开始为县普查时间;6月中上旬为市、省组织抽检时间。
五、年检程序和要求
(一)企业在自查中应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好2004年“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中的自查表,自查中如发现不符合十条标准的可立即自行纠正,自查结束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同时用书面形式报县福利生产办公室要求年检。而后由县年检小组逐一进行检查,符合标准的,由县年检小组签具意见,加盖年检年审合格专用章,逐级报市、省进行审核。
(二)残疾职工安置比例达到规定标准但其它标准中有一条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残疾职工安置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其它标准中有两条不符的,吊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对年检年审中被取消福利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追缴本年度及上年度已退税款,上缴国库。
(四)对年检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上级民政、税务部门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如发现情况不实和弄虚作假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请各镇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密切配合,切实搞好2004年度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国家税务局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