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民政办: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政府《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县政府《海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关于“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居民、村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在全县实行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参加对象
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或参加生产的城乡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必须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晚上公益性服务可对女性成员不作要求)。
二、服务时间和办法
1、城镇居民按本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小时工资,并按家庭实际享受的保障金数额确定相应的劳动时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少于4天);
2、农村居民按所在村上年人均收入折算小时工资,并按家庭实际享受的保障金数额确定相应的劳动时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少于4天);
3、折算小时工资时应按日均8小时计,并扣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天数。
4、以下情况可以不要求参加公益性服务:(1)因病、因灾等情况造成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因身体残疾而无法适应有关社区公益服务的,但须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残疾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确认;(2)已经就业的,但因资薪低,家庭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成员,需凭所在单位有关就业及收入证明;(3)需要护理和照顾没有自理能力家庭成员的,需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确认;(4)在全日制普通学校学习的以及因触犯法律失去人身自由的。
三、考勤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公益性服务活动考勤登记管理制度,对参加公益性服务者的情况作好考勤登记,并以此作为是否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和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依据。
四、服务内容
由各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社区公益性服务的实际情况及参与志愿服务成员的自身情况合理安排。其中公益性服务一般指: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居民区道路、居民住房公用楼道的卫生保洁,居民区的绿化维护、治安保卫和其他公共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居(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公共福利服务项目的管理等。
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制度自2004年3月1日起实行,望你们根据通知精神抓好落实。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