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广告经营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市容的整洁有序,切实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形象,经研究,决定印发《海盐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及《县城户外广告设置分值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海盐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的整洁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海盐县县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海盐县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设置的类型包括:楼顶广告、墙面广告、立柱式灯箱广告、围墙广告、高立柱广告、龙门架广告、实物造型广告、路灯杆广告、牌匾广告、显示屏以及利用候车亭等公用设施设置的广告或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五条 楼顶广告设置:
1、5米以下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2、建筑物高度超过5米,不超过12米的广告板面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50%;建筑物高度在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广告牌高度最高不得超过8米;
3、建筑物高度24米以上,60米以下的广告牌高度控制在8—10米;
4、建筑物高度60米以上,广告牌高度控制在10—12米;
5、楼顶广告应采用金属式铝塑板镶边,或用霓虹灯镶边,广告画面应用反光灯照明。繁华商业街应采用霓虹灯等发光材料制作。楼顶广告支架,必须装饰美观;
6、在建筑物顶部禁止叠加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条 墙面广告设置:
1、墙面广告高度不超过檐顶高度,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米;
2、建筑物玻璃幕墙不得设置铁皮或其他材质进行遮挡;
3、广告牌设置不应遮挡采光窗口;
4、建筑物墙面不得重叠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 立柱式灯箱广告、落地灯箱的设置:
1、在道路人行道两侧设置相交式的立柱式灯箱,其间距一般不得少于30米;
2、相交式立柱式灯箱广告幅面一般高1.0米、长1.5米,下部净空高度以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3、柱脚距离马路边石应在0.6—0.9米之间,板面的垂直投影不得超过马路边石;
4、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相交式立柱式灯箱广告;
5、平行道路的立柱式广告、落地灯箱根据景观情况设置。
第八条 沿街围墙广告设置:
1、沿街通透式围栏不得设置广告;
2、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广告,高度不得超过5米,不得侵入道路红线内,建筑项目竣工后,应拆除。
第九条 沿街不整齐地段,破损墙面需设置临时广告牌遮挡的,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高立柱广告设置:
1、高立柱广告牌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处、高等级公路两侧、大型绿地内,其他地方一般不得设置高立柱广告;
2、高立柱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200米,广告牌规格为高5—6米,长15—18米,总高度一般不超过18米。高立柱广告体量根据周边环境量行确定。
第十一条 龙门架广告设置。龙门架设置广告牌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设置材质应采用霓虹灯,或内打灯,三面翻等材料制作。
第十二条 实物造型广告的设置。对实物造型广告控制设置,确需设置的应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 路灯杆广告设置:
1、设置路灯杆广告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以及交通指示牌,画面不得使用和交通指示牌相近的色彩;
2、路灯杆旗标广告长为1.2—1.5米,宽为0.5米;
3、路灯杆灯箱广告其单幅面积控制在1.3—1.8平方米以内。
第十四条 落地多柱大型广告必须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相邻的广告设置规格相同,用材要一致。
第十五条 利用牌匾发布广告的,其广告面积不得超过牌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时不得遮挡消防通道和消防楼梯。
第十七条 在建筑物顶部、墙面设置显示屏的,规模尺寸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第十八条 利用候车亭、电话亭、地名牌等公用设施设置广告,应按有关部门的设置标准执行,不得影响其设施本体功能。
第十九条 广告设置施工安全质量要求:
1、大型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出具完整的结构施工图纸、明确结构要求,材料规格及连接结点,防腐、防锈等内容。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
2、设置整体大型广告,必须有广告设置基础方面的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
3、广告设施设置后,由广告设置使用权人或设置单位日常维护和负责安全检测。
第二十条 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由海盐城市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
县城户外广告设置分值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县城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县城品位,改善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海盐县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县城户外广告设置分值管理办法。
一、县城管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县城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管,对违规及有损城市形象的广告及时进行查处,同时实行分值制管理,分值为年终参与评优的主要依据。
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重点是:户外大型广告、灯箱广告、横幅等。
三、处罚依据和扣分标准:
1.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以五百至五千元的罚款。发现一次扣5-10分。
2.大型广告残缺不全,污损不整,未在限期内修复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处以二百至二千元的罚款。发现一次扣1-5分。
3.灯箱、反打灯断亮、不亮,未在限期内修复,影响市容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处以五十至五百的罚款。发现一次扣1-2分。
4.小型广告、宣传横幅等设置不符规范,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处以二十至二百元的罚款。发现一次扣1-2分。
5.经批准的户外广告不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设置的,发现一次扣5-10分。
四、每次检查结果,及时通知受检广告公司。每季度向全体广告公司通报一次广告监管查处、扣分情况。
五、对每季度被扣10分以上的广告公司,将对其提出口头批评。对每季度被扣20分以上的广告公司,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每季度被扣30分以上的广告公司,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六、根据各广告公司的得分情况,年终开展评比活动,对各广告公司进行评定排队。表彰优秀广告公司,并给予一定的奖励。从第二年开始,优先考虑设置位置,支持其做大做强。
七、本办法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八、本办法由海盐县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