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工商所、局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号)、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盐委〔2006〕1号),进一步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使海盐成为提升县域经济实力的示范地,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登记职能,助动地方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以新《公司法》实施为契机,大力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
1、敞开市场准入大门,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1)放宽投资者范围。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均允许投资设立公司。除公务员、现役军人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允许在职员工参与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2)鼓励设立一人公司。凡符合股东资格的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均允许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2、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成为创业资本。(1)降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到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到1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的,允许投资设立投资公司。(2)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首期出资20%且达到3万元的公司都可以实行分期到位。一般公司可在二年内分期到位,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分期到位。公司股东按期交付出资的,允许其依法办理设立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等手续。(3)放宽出资方式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允许股东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出资。(4)放宽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商号等非货币出资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70%。
3、鼓励企业产权流动,优化配置企业资产。(1)取消公司对外投资限制。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法人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其对外投资额度由公司自主决定,不再受净资产比例50%的限制。(2)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程序。允许母子公司合并、多家公司合并;除自然人独资公司(内资)外,允许一家公司分立为多家公司。合并、分立公告期由90天缩短为45天,合并、分立公告次数可以由公司自主决定。(3)促进公司股权有序流动。凡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或者章程规定公司股权自由转让的,公司可以凭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不需提交股东会决议。
4、放宽冠名条件,鼓励申报省市级名称。自然人投资冠市名称的,注册资本放宽到100万元,其中科技开发及咨询服务类放宽到50万元;积极支持并协助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高科技、文化、体育、种养殖业、旅游、中介服务企业,出资额5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连续两年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冠“浙江”名称。积极支持并协助有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5、引领企业制度创新,完善内部治理机构,增强竞争能力。(1)引导和帮助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凡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投资者都参与入股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允许新组建的公司同行业使用同字号。鼓励组建集团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制度创新的企业,加大咨询和服务力度,主动上门,提前介入,建立企业制度创新联系点制度和联络员制度。(2)允许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公司章程自主规定股东会表决方式。公司股东表决权既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有限公司股东既可以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也可以依法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允许有限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考虑股东贡献、作用等因素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6、消除所有制歧视,营造更加公平的环境。(1)消除准入条件的所有制差别。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公司,在名称取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资格、住所及登记程序方面都按同一标准进行注册登记。(2)消除特殊行业准入的所有制差别。对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特殊行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领取许可证件的,不论其所有制性质,都予以核准登记。(3)消除准入类型的所有制差别。自然人、各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都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鼓励国有、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民营资本投资设立各类公司或者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登记上享有与国有资本的同等待遇。
二、围绕服务“三农”,鼓励农户变法人,引导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7、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贯彻落实中央〔2005〕1号文件,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和农民集体组织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不予登记,不收市场管理费。
8、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向农业拓展。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殖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加工工业发展。
9、鼓励农户变法人,引导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创业,引导农户、农民实行联合,以农产品经营为主,向农业产业化延伸,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商部门从快从速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帮助农民获得市场主体资格,成为市场法人,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三、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围绕市局《关于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工商综〔2005〕97号)、县政府《关于加快全县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05〕40号)的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旅游、现代物流、商贸流通、金融服务、信息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
10、鼓励现有各类市场主体利用闲置场地、厂房、设备等,以自营或出租等形式兴办商业、餐饮、娱乐、美容、健身等服务业,盘活资产,创造效益。
11、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书籍报刊、烟、酒和非处方药品等专营、专卖经营范围,以及增加公用电话、代售邮票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在确定的区域范围内,连锁门店无需再办理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连锁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2、连锁企业在海盐开设全资或控股的服务业连锁门店,可持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具的相关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办核转手续;由总部参股设立或虽与总部无资产联系,但与总部有相关协议的加盟连锁门店,可以使用总部字号。
13、除前置审批项目外,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参照章程或协议规定,按企业申请核定,涉及许可后置的加括号注明“凭资质证经营”。支持企业跨行业经营并采用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
14、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可作为以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申办登记手续。
15、积极支持发展担保、典当等各种专业化中介服务组织,为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
16、积极支持港澳居民在本县发展个体服务业。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我县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登记管理办法,改进工作作风,为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完善科学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建立“快速通道”
17、简化市场准入审批环节、提高登记注册效率。(1)深化“一审一核”制度改革,扩大一线审查员的权限,扩大简易登记事项的范围,审查员对简易登记事项直接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2)设立专职核准员,实现审查、核准流水线作业。除疑难登记事项须集体讨论、简易登记事项审查员直接核准外,其它登记事项由审查员受理审查后,直接交给核准员审查决定。(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于五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4)积极争取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
18、创新申请方式,实现网上预审。(1)除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申请外,申请人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推行网上企业名称预核、网上申请预审等网上登记服务。
19、实行六项便民服务措施,拓宽为民服务渠道。即重大项目联系制、紧急事项延时服务制、特殊事项预约服务制、老弱病残上门服务制、办理事项告知服务制、疑难事项协调解决制。(1)对政府关注的改制企业、重大招商项目、重点骨干企业,实行上门服务、陪同服务、现场办公等,建立“快速通道”。(2)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提供优质指导和服务,建立“绿色通道”。并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20、加强对代理员、联络员登记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指导。(1)配合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各镇(区)对8镇2区受理室的建设,全面建立代理员制度,8镇2区代理员的建立面达到100%。(2)加强与各镇工业功能区、科创园、中小企业创业中心管理部门或招商部门的联系,在每个园区内至少建立一名企业登记联络员,负责园区内企业登记代理事项。(3)工商部门将对各镇(区)受理室的代理员、每个园区的联络员开展经常性的企业登记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