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工商所、局各科(室、大队):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核(1999)1707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缴费标准为: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0.4——1.2%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0.8——1.6%收取。现根据我县的实际,缴费定额暂定为:载重量在200吨以下的,每年100元;200吨以上的,每年200元。本通知从2004年起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