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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务公开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科(室)、所、中心窗口: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务公开方案》已经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务公开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县政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进一步着力于提高职能运行的透明度,简化办事环节,依法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机关服务基层效率和质量,努力为我县提前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讲求实效,方便基层;根据本局实际,突出工作重点;以改革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减少和简化审批事项,并逐步使政务公开制度化、法制化。

三、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其他领导按分管范围负责,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推行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四、公开形式

1、根据机构改革后的科室设置和人员调整情况,重新确定政务公开的职能科室和人员,在办公楼大厅内设置政务公开栏。

2、在海盐县政府网上公布政务公开方案。

五、办事纪律及投诉程序

(一)办事纪律

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循私情。

2、严禁索贿、受贿、勒索或变相索要钱物。

3、严禁使用文明忌语,做到文明服务,办事高效。

4、不得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和礼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拒收的礼品,应按礼品登记制度执行,上交局纪委统一处理。

(二)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处罚办法

1、与服务对象发生顶撞、争吵等现象,责任人除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外,取消当年优秀公务员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2、在服务中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按行政赔偿法予以赔偿。

3、违反政务公开承诺的办事时限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诉程序

当事人或知情人发现本局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可向局纪委投诉。局纪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答复,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投诉电话:6035781

六、公开内容: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负责全县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提出县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水资源供求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

(三)研究分析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警;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县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县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实施工作。

(四)根据国家、省、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海盐实际,研究提出我县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投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五)搞好全县企业上市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上市工作的总体规划,制订推动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优势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做好企业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推进上市过程中的指导、服务、协调工作;督促、指导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企业规范运作;加强企业上市工作队伍建设;积极研究地方资本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

(六)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县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县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强和改进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和备案,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申报及政策协调工作。

(七)负责全县基本建设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全县重大项目稽查工作。参与全县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制定,配合做好招投标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与政策;负责安排和上报重大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

(九)负责全县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粮食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全县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研究提出内外贸、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安排农村、农业限额以内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县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参与编制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参与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并协调全县主要产业门类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指导和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负责安排交通、能源、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全县各类工业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组织编制全县产业空间布局和发展规划,制定高技术产业规划,组织推动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负责协调全县循环经济建设的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实施。

(十三)综合管理全县第三产业。负责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工作,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工作。

(十四)主管全县物价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研究提出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处理价格争议;指导全县性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2、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的定期验审制度,监督收费执行情况。

3、管理、监督市场价格行为,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4、组织全县性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对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5、负责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全县价格监测网络,及时向政府提供价格政务信息,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指导全县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实施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制度。

6、负责对全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价格鉴证、价格认证机构开展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仲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五)主管全县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工作:

1、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总体规划及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起草有关信息产业(行业)管理办法;审核协调全县信息基础网络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2引导、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推进电子产业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的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和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作,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负责行业统计;贯彻国家、省有关信息产业行业技术标准,负责电子信息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

3、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组织软件业企业和系统集成商资质认证工作,并实施监管。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批、审核上报及服务事项

一、政府投资项目

(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审批范围和权限

负责审批使用下列各类政府性资金,建设《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县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

其他财政性资金(含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及各种捐款等);

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的资金。

(三)审批程序

报批项目建议书---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项目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立项审批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②拟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③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初步设想及环保要求;

④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⑤县发改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般小型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

1)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2)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3、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初步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其概算,深度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组织评审以及概算咨询评估;

3)按《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批复初步设计,并下达投资计划。

(五)责任科室:投资管理科    责任人:许惠明  联系电话:6035789

(农业、水利项目审批,责任科室:产业发展科    责任人:程舟  联系电话:6035788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2、《海盐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二)办事程序

1、凡企事业单位报送的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直接送中心窗口,并由中心窗口负责办理;

2、中心窗口经办人员初审后,由中心窗口负责人审核并确定是否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

3、中心窗口负责项目备案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及咨询服务工作,咨询电话:6121956

(三)服务承诺

1、对准予备案的项目,由中心窗口出具《海盐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基本建设),并加盖“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印章;

2、对不予备案的项目,由中心窗口出具《海盐县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加盖“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印章。

3、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责任科室:中心窗口    责任人:张利峰  联系电话:6121956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2、《海盐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二)办事程序

1、凡企事业单位报送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直接送中心窗口并由中心窗口负责受理;

2、中心窗口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办理。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内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中心窗口以并联方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或咨询通过后,审核权限以上投资项目由中心窗口拟文,报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后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核权限以下投资项目,由中心窗口拟文,报分管局长审签;

4、限上项目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后的催批工作,中心窗口根据局领导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上级发改部门对限上项目的核准批复,由中心窗口负责起草转发文件,报分管局长签发。

(三)服务承诺

1、项目核准时限: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中心窗口受理出具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四)责任科室:中心窗口    责任人:张利峰  联系电话:6121956

四、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审

(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浙江省定价目录》;

3、《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4、《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

(二)、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县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审批价格的理由、具体价格水平、测算资料、价格执行时间、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并报送生产或经营成本资料,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2.局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送局领导提出批办意见;

3.价格(收费)管理科负责人确定具体经办人员,经办人员认真审核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初步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起草文件;

4.送局领导签发,重要的批价项目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准;

5.对外公告或公布;

(三)服务承诺

1、申请单位提交书面请示件,写明要求核定价格的理由、价格水平建议,同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报上级审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适当延期办理。

2实行公告制度。对重要的、影响面较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订后以及重要的价格政策出台后,履行向社会公告的义务。

(四)责任科室:价格(收费)管理科   责任人:朱金国  联系电话:6022923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上级政府及权限部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

(二)办事程序

1、符合法定条件的执收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以主管部门名义上报或签署意见,没有主管部门的,应由当地镇政府签署意见。并附以下材料:①权限部门的政策、法规依据复印件;②为社会提供管理(或服务)的内容和经费来源状况算;④其它有关资料;

2、局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局领导提出批办意见;

3.价格(收费)管理科负责人确定具体经办人,经办人审核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查看收费服务现场,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衔接同类收费和毗邻市()、县收费水平,提出初审意见草拟文件。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及时上报有权限部门审批;

4、价格(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局领导签发,重大或复杂的收费项目须经集体决定;

5、下发批复文件并抄送有关部门。

(三)服务承诺

1、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批复或报上级审批。申请单位提交书面请示件,并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材料齐全有效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工内提出主办意见送县财政局会签,情况特殊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适当延期办理。

2、行公告制度。对重要的、影响面较大的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重要的收费政策出台后,履行向社会公告的义务。

(四)责任科室:价格(收费)管理科   责任人:朱金国   联系电话:6022923

六、《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

(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办事程序

1、申领条件:(1)申领收费许可证必须是行政、事业性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有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3)具备管理和服务的人、财、物和技术条件;(4)有比较健全的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5)有专()职的收费管理人员。

2、填写申请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在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填写、报送《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送经权限部门批准收费、核定收费标准的文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3、核发许可证。价格(收费)管理科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 ,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给予颁发。

4、办理变更或注销。收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或变更、撤销收费项目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及有关依据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办理注销手续。

(三)服务承诺

收费单位向县物价局领取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并附批准收费的文件复印件,单位收费资格证明,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后

(四)、责任科室:价格(收费)管理科  责任人:朱金国   联系电话:6022923

七、价格监督检查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6、《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7、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权限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价格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1、立案:对检查发现、价格举报、价格违法人自查自报、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等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由物价检查所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立案。

2、调查: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3、审理:案件调查终结,检查所负责人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拟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较重行政处罚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听证: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以及5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6、处罚:作出价格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做到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决定必须载明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

7、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违法收得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当事人逾期未对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并且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的;当事人逾期未对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复议决定已全部落实的;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的应予结案。

9、立卷归档: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三)、责任科室:物价检查所;负责人:庞剑勤;联系电话:6022322

八、价格鉴证服务

(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3、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4、《浙江省车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5、《浙江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

6、上级其他有关价格鉴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办事程序

1、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鉴证时,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负责提供真实的价格鉴定标的及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2、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时,应当对价格鉴定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核对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符合规定的,正式受理。资料不全,无法正常进行价格鉴定的不予受理。

3、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确实需要时,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

4、价格认证中心办理的价格鉴定,应当由二名以上价格鉴定工作人员共同承办。

5、对已受理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进行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标的在鉴证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技术参数等,采用相应的原则和方法,作出由价格鉴定人员签名和加盖公章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委托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有复核裁定权的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7、结案:委托方领取价格鉴定文书,按规定交纳价格鉴定费用后结案。

8、立卷归档:整理有关材料,制作卷宗、存档。

(三)服务承诺

符合规定,正式受理的,从受理委托之日起,对刑事案件的价格鉴定,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对其它的价格鉴定,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委托时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限内办结。价格认证中心接受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后,对刑事案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其它价格鉴定,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五)责任单位:海盐县价格认证中心   主任:陈宏   联系电话:6024756

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

 (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国务院国函[1997]8号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2、财政部财综[2002]23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3、浙江省人民政府151号令《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2]139号。

(二)办事程序

1、征收程序与标准:专项资金由缴纳单位直接缴入县财政帐户。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按使用量每吨缴纳3元,采用预征收的办法:(1)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缴1.5元,(2)难以用建筑面积计划测算的工程项目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

2、结算程序: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预征收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凭购买散装水泥原始发票复印件和散装水泥发货小票原件及决算报告等有效证明,到主管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散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7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退还3元预缴专项资金;低于70%的,不予退还。不退还部分开具专项资金收款收据。

3、服务承诺:使用单位预征收专项资金项目办理结算时,在所要求的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散装办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责任科室:散装办   负责人:俞文光   联系电话:6035791  6035792  612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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