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
为了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委、县政府决定加快推进村庄规划与实施工作,要求各镇(区)按期完成村庄布点规划的完善工作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以指导村庄建设合理、有序进行。为了指导当前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现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村镇规划标准》、《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等技术规范,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村庄、集镇规划的组织编制
村庄、集镇规划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村庄、集镇规划应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应由镇人民政府公布。
二、 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镇域村庄布点规划、集镇建设规划编制审批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前期工作;2、编制规划方案;3、方案讨论;4、方案评审;5、公示;6、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7、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8、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前期工作;2、编制规划方案;3、方案讨论;4、方案评审;5、公示;6、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7、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8、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 村庄规划编制的原则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调整村庄布点,必须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见,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
四、 村庄布点规划要求
县域村庄规划结构分为集镇——中心村——基层村三个等级。
集镇:规划人口规模为1000户以上,以公寓和联排为主要住宅形式,一般为行政区划调整前原乡或镇政府所在地,设有完善的公共建筑和公用工程设施(按村镇规划标准配置);
中心村:规划人口规模为200户以上,一般是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有基本的公共服务设施系统;
基层村:规划人口规模为50户以上,设有简单的公共服务设施。
五、 村庄撤并要求
1、现状布局较为分散,人口规模小于20户,且没有集聚可能的自然村一般都应撤并。
2、现状人口规模小于50户大于20户且各方面条件较差的自然村多数应引导进行撤并。
3、处在城镇规划建成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址保护区、核电禁止区、水源保护区、交通和工程管线保护区域、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范围用地的自然村必须撤并。
4、交通不便、无发展潜力的村庄必须撤并。
六、 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人均村庄建设用地(含公建、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间距比不小于1:1.4。
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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