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嘉兴市建设局嘉建工[2003]326号文《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新开工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规定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对有关建筑、装修材料进行检验,工程竣工时还必须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为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规范》及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二OO五年三月一日起竣工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资料。未经监测或检测报告中室内环境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通过验收。
二、凡二OO五年三月一日起新开工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采购单位必须按规定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对有关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检验,凡是检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严禁使用。
三、发文之日起新设计的各类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在设计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并由检测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氡浓度超过《规范》规定要求的地基基础应按《规范》规定对基础进行处理或采取综合防氡措施。
四、发文之日起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断裂及区域放射性背景资料。
五、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设计单位在室内通风、装修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对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五类建筑、装修材料,应按类别在施工设计图纸上注明其有害物质的限量指标。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规范》及部、省、市有关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和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和有关主体的环境质量控制行为作为审查和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出具的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审查、监督的相应内容和意见。凡按规定未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或已检验发现有害物质超标的民用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我局将不予备案。
附:嘉兴市建设局嘉建工[2003]326号文《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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