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为保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质量,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建设部建质[2004]203号《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凡2005年2月1日起我县境内新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等手续前先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等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等手续时应向我局提供审查合同和审查合格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施工图审查机构需审查内容的,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包括变更联系单)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要求,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我局建筑业管理处。
我局先前关于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