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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工商局关于开展200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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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消协各分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新消费运动”的开展,海盐县工商局、县消费者协会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以“消费与责任”为主题的2008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暨消费维权执法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广泛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各有关方面全面深刻理解“消费与责任”年主题的主要涵义和内容,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和作用。进一步推进“新消费运动”的深入开展,广泛宣传新消费理念,积极破除不良消费行为,努力推动社会各界参与“新消费运动”,在全县范围内掀起一场新消费浪潮。

二、活动内容

(一)广泛宣传年主题和新消费运动。各工商所、消协分会要紧紧围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和“新消费运动”,通过广播、报纸、网络等载体,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科学消费知识、先进消费文化,引导消费者确立理性、责任、文明的消费理念,营造良好的“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氛围, 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新消费运动的热情。县局将在3·15前夕开展送法进市场,送法进军营活动,宣传《消法》及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各工商所、消协分会也应结合辖区实际适时举办宣传培训活动。

(二)组织开展消费维权执法月专项行动。县局决定3月份为全县工商系统消费维权执法月。各工商所要以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12315”举报申诉网络的作用,精心组织,深入开展消费维权执法月专项行动。一是加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前期节日市场整治,开展一次食品经营主体大检查,检查其自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围绕国务院的《特别规定》,重点检查各食品经营主体台帐登记和素证素票制度执行情况,特别要加强对大型商场超市、放心店及食杂店的检查,防止滑坡和回潮。同时要加强食品经营单位产品的质量检查。要突出查办大要案,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二是抓好消费者申诉的受理,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12315电话系统的高效运行,健全12315电话受理工作制度。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引导新消费。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利用群众举报监督网络,加大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深挖案件线索,查处一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三是广泛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活动,深化12315开放日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工商、消协一年来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以及重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四是加大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测力度,继续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要关注与百姓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商品和经营行为,县局将继续根据红盾护农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开展一次化肥质量抽检,以加大对农资产品的质量监测,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予以查处。

(三)组织开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各工商所、消协分会要联合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运用专题、专刊、专栏,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宣传画,组织现场咨询服务活动等形式,深入宣传“消费与责任”、“新消费运动”的宗旨、目的、意义,并切实服务于消费者。引导人们将科学消费和构建和谐社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使消费者确立理性、科学的消费理念县消协将在3·15当天在海盐世纪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新桥南路店门前,组织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并邀请部分相关单位举办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同时以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横幅组织社会各界进行签名活动;组织部分经营者上街开展便民服务。县消协还将联合浙江在线等单位创3·15专刊--“消费者之友和维权信息警示牌进行广泛的宣传。

(四)开展对重点消费领域的监督活动。各工商所、消协分会要着重关注与民生消费相关的领域,如食品、医疗、农资、公用服务业等,通过披露典型案例、点评不良消费行为、开展商品比较试验、组织消费调查等形式,揭示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各工商所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各消协分会要及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消费市场的监管。

三、活动要求

3·15系列活动要周密组织、精心安排,突出重点、抓好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3·15活动中来。工商所、消协分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网络组织,消费维权监督站、监督员的作用,要结合实际,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通过开展《消法》知识下基层、维权行动下基层等活动,不断增强3·15活动的效果。注意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活动宣传规划,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工商所、消协分会在组织纪念活动的同时,要积极向县局、县消协提供稿件、典型案例和新闻线索。请于316325日前分别将315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情况以及3·15宣传纪念活动和维权执法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上报县工商局消保科、县消协。

 

                                    二○○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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