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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局、中心:
现将《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县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县决定的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县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县决定的服务措施》
二OO八年四月十三日
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县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县决定的服务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县的决定》盐委(2008)3号(以下称《决定》),确保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不断优化税收结构的前提下既能实现国税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又能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经济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服务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贯彻落实县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县的决定
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是县委县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县“一城三地”建设的重大举措,是顺应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愿望要求的战略部署。积极贯彻落实县委决定,充分发挥税收在创业富民、创新强县中的作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国税工作的一项重点。
(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两创”的重大意义,要始终围绕发展,牢固树立创业富民、创新强县的新理念、新思维。
(二)要牢固树立税收服从、服务于经济的思想。首先,要紧紧围绕税收工作主题,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为我县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充裕的财力保障;其次,要坚持规范执法、依法征管,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高效公平的税收环境;再是,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改善民生、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三)要不断创新服务手段,拓宽服务思路,增加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增强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
二、加强政策引导,为创业创新富民强县提供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
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牢牢把握从经济到税收的指导思想,围绕我县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调节经济中的杠杆作用,用足用好税收政策,优化纳税环境,全面推进个人、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的创业创新,为形成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的新局面提供税收政策的有力支持,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提升企业竞争能力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其将折旧年度缩短到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3年。
5、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含组合式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9、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投资额较大的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到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到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3、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4、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5、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对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森工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6、对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盐和风力生产的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7、对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9、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专用设备的,可以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企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三)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经济投资环境
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四)落实农业优惠政策,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1、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
3、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以及生产销售饲料、农膜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5、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中药材的种植;③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④牲畜、家禽的饲养;⑤林产品的采集;⑥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⑦远洋捕捞;⑧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6、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五)关注社会民生建设,构建和谐开放福地
1、对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的,享受增值税限额退还优惠政策(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促进微利企业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1、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于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七)引导企业长期投资,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于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优化产品出口结构,鼓励开拓国际市场
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4、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6、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7、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8、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9、国内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10、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以及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11、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增强服务意识,为创业创新富民强县创造良好的税收服务环境
(一)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积极落实为纳税人减负
1、清理简并报表,避免涉税资料重复报送。根据总局、省局颁发的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情况及保留、取消办税业务清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简并,着力解决纳税人报表资料重复报送问题。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在统筹清理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基础上,依托综合征管软件,对现有纳税人信息进行全面整合。纳税申报表和企业财务报表实行网上申报录入,年终一次性上报纸质资料,使纳税人避免每月跑税务机关送申报资料的麻烦,有效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2、优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优化办税服务工作流程,完善纳税服务方式;整合税务登记、税种鉴定、各类涉税资格认定等事项,实行联合下户制;采取整合压缩办税事项、合并下户调查内容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
3、合理简化办税流程,减少办税审批环节。在办理涉税业务时,简化审批手续,减少资料重复报送,提高审批效能;对纳税申报、抄报税等办税程序进行合理简化和规范,使纳税人办税更加便捷。
4、取消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将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有效减少审核审批环节。
(二)健全服务制度,充实服务内容,努力拓宽纳税服务平台
1、推行农民办税方便卡,简化农民销售自产自销农产品时开具发票的手续。对我县境内的种养殖大户发放农民办税方便卡,种养殖大户可凭此卡直接到税务机关开具普通发票,免除每次开票都需到乡镇政府开具证明的麻烦。在去年尝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民办税方便卡的功能,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扩大发放范围,使农民办税方便卡发挥更大的作用。
2、建立联系镇(区)及重点企业制度,搭建税企沟通平台。建立五个联系小组并由县局领导带队,认真倾听镇(区)和纳税人的意见与建议。同时,坚持大厅值班长制度,充分发挥大厅值班长联络员、咨询员和监督员的作用,满足纳税人的办税需求;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打造全优服务窗口,促进办税服务厅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3、实行“延时服务制”,方便纳税人办税。在报税认证期间,安排工作人员在办税服务厅轮流值班,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IC卡报税及发票领购等涉税事项,直至纳税人办完所有纳税事项。同时,实行征期纳税人预约办税制度,对因故无法在工作时间前来申报的纳税人,只要电话预约,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4、推行“四卡六访”制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通过向纳税人发放“友情提示卡”、“税企联系卡”、“执法监督卡”和“作风评议卡”等,进一步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接受纳税人监督。税收管理员要认真执行对新办企业登记纳税人、受税收政策调整影响的企业、遇有纳税困难的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纳税异常企业和逾期申报逾期未入库企业进行走访的制度,及时了解纳税人情况,开展针对性辅导,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税难题,进一步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完善联系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切实增强纳税服务效能
1、完善税源管理一体化工作机制。以税源管理一体化工作例会为载体,规范和固化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办法,协同开展税源管理工作,进一步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协调互动、统一高效的联动工作机制。
2、规范税收管理员工作任务管理。依托税源管理一体化组织机制,协调相关部门,统一安排各税种联合纳税评估和其他专项核查工作,减少对纳税人的多头评估和重复检查。
3、加强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强化纳税人税基管理,探索联合管理模式,优化日常信息交换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强国地税合作,开展国地税联合办证、换证工作,加强国地税双方在联合办证、换证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联合办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实现税务登记数据信息的共享。同时,在国地税联合办证、换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国税、地税和工商三部门联合办证办法,在更深层次上方便纳税人。同时,做好国地税联合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工作,对获得A级以上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加大纳税服务力度。
(四)丰富服务载体,推进网上办税,更好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1、积极推进网上办税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广各类电子申报方式,除少部分上门申报企业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前台录入外,绝大部分纳税申报表和企业财务报表都通过网上申报录入;扩大网上自行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企业的范围;纳税人资料实行统一报送、统一采集和统一录入信息系统,并按照“一户式”存储要求进行管理,以便能及时将有关涉税事项告知纳税人,有效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
2、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积极推行纳税人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制度,申报出口退税企业可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通过对新办出口退税企业实行上门辅导和举办出口退税培训班等方式,宣传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法规;优化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流程,加快出口退税单证的受理和审核速度,及时为出口退税企业办理退(免)税,支持企业发展。
3、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海盐国税网站建设,及时公布税收政策信息。针对所辖纳税人户数多,整体联系困难的情况,注重拓宽服务平台,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积极与电信部门合作,设置短信平台,以手机短信群发和固定电话语音提示的方式,免费向纳税人发布工作通知、办税提示、政策宣传、节日问候等信息。
(五)延伸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模式,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1、全面落实“一窗式”服务。本着因地制宜、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根据每月申报纳税、IC卡报税、发票认证等情况,合理配置办税窗口,推行网上申报、代理申报、上门申报、个体工商户“实时扣款”等多元化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
2、大力开展办税服务厅建设。实施“一站式”服务方式,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根据有关要求制作办税指南,帮助纳税人准确、及时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和办税流程,有效避免纳税人“多头找、重复跑”的现象。
3、认真落实 “全程服务制”,完善内部审批制,优化纳税服务流程,合理简化办税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承诺时限办理涉税事项。
4、按照办税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布本单位办税公开项目。以公告栏的形式,对办理各类涉税事项需要报送的资料、程序和办结时限,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等进行公告;通过电子触摸屏,向纳税人及时公开各项制度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方便纳税人及时查询了解;建立办税公开的更新维护机制,保证公开的及时性。
国税部门是一个主要经济职能部门,我们一定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推进我县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战略实施中,以弘扬和实践“海盐精神”为动力,进一步在政策服务、宣传服务、管理服务、参谋服务上发挥职能作用,为我县打造“一城三地”建设,推进临港产业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国税部门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