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司法所、县新居民法律援助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县公证处:
现将《海盐县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海盐县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法律援助人员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制度,促进我县法律援助事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指派给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承办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形成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包括: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档案;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档案。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由县司法局整理保存。
第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分为刑事、民事、行政、非诉讼四类。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都必须用耐久的书写材料(兰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六条 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七条 对已提交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人员应当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八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人员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入卷归档,分别保管。
第九条 归档的材料份数及每份材料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归档的材料要去掉易锈蚀的金属物;已破损的材料应修补;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材料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归档;归档材料大小应统一为A4规格,以保持材料边缘的整齐;整理归档的材料所使用的书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长久保存要求。
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按审批年度-类别分类,在分类最低一级类目按档案管理部门确定的案号排列,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整理归档的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应15年保存。。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自办结各种法律援助事项后15日内,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承办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认真审查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移交的案卷。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发放办案补贴;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应退回;对不符合归档要求又拒绝按要求改正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发出通知要求予以纠正,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司法局、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