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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局研究决定,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监测及土地延期开发建设)提出如下办法,望严格执行。
一、 各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各所要落实专人,在已建立的具体项目动态监测系统基础上,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并认真做好登记及系统录入工作,并将每月动态变更情况于下月3号前完成系统录入变更工作。些项工作所长总负责。
二、 对2005年以来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在做好动态监测系统基 础上,要求做到一宗一卡管理。跟踪卡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附件,归档管理。
三、 对2005年以前项目,要求各所建立动态跟踪台账,在此基础 上及时填报完善动态监测系统内容。跟踪台帐实行月报制,于下月5号前报局利用管理科。
四、 局利用管理科依据动态监测系统实行每月检查,抽查制度。同
时交检查抽查情况及时反馈各个国土资源所,并在局信息栏内发布结果公告。
五、 上述内容为国土资源所重要工作之一,列入年度考核。
六、 对土地延期开发建设,按下列方法处置:
1、2005年以前签订出让合同的宗地,因原出让合同未约定竣工时限,且未与国土局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的,属初次申请土地延期建设,由国土所先行实地踏看,确认未构成闲置土地的,国土所可受理延期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审核。
2、对上述宗地已办理过土地延期建设审批,再次要求延期建设的, 国土所经实地踏看后,如宗地确已在全面建设并接近完工的,但竣工验收无法在初次延期建设批准时间内完成的,原则上应督促企业抓紧完工验收,确有困难的,可再次办理延期申请,不追究违约责任。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嘉土资发[2007]71号文件规定的时限。
3、对办理过初次延期建设申请或已办理二次以上(含二次)延期建设申请的企业,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无实质性进展,无法按时竣工,在申请再次延期的同时,应按规定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延迟一日,企业向出让方交纳出让金总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4、若因征迁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而影响建设工期的,经各镇、区确认,按实际延误时间顺延,不再追究违约责任,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5、对2005年---2007年间签订出让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的宗地且未 构成闲置土地,初次申请延期建设的,如原约定开、竣工时限不足嘉土资发[2007]71号文件规定时限,原则上按合同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按嘉土资 发[2007]71号文件作出调整,不追究违约责任,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属再次申请延期建设的,按宗地面积计算违约金,标准按合同约定 执行。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6、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出让合同的地块,应严格按合同要求 利用土地,一旦发现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竣工的,应严格按合同要求追究相应责任。
六、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局研究决定,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监测及土地延期开发建设)提出如下办法,望严格执行。
一、 各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各所要落实专人,在已建立的具体项目动态监测系统基础上,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并认真做好登记及系统录入工作,并将每月动态变更情况于下月3号前完成系统录入变更工作。些项工作所长总负责。
二、 对2005年以来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在做好动态监测系统基 础上,要求做到一宗一卡管理。跟踪卡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附件,归档管理。
三、 对2005年以前项目,要求各所建立动态跟踪台账,在此基础 上及时填报完善动态监测系统内容。跟踪台帐实行月报制,于下月5号前报局利用管理科。
四、 局利用管理科依据动态监测系统实行每月检查,抽查制度。同
时交检查抽查情况及时反馈各个国土资源所,并在局信息栏内发布结果公告。
五、 上述内容为国土资源所重要工作之一,列入年度考核。
六、 对土地延期开发建设,按下列方法处置:
1、2005年以前签订出让合同的宗地,因原出让合同未约定竣工时限,且未与国土局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的,属初次申请土地延期建设,由国土所先行实地踏看,确认未构成闲置土地的,国土所可受理延期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审核。
2、对上述宗地已办理过土地延期建设审批,再次要求延期建设的, 国土所经实地踏看后,如宗地确已在全面建设并接近完工的,但竣工验收无法在初次延期建设批准时间内完成的,原则上应督促企业抓紧完工验收,确有困难的,可再次办理延期申请,不追究违约责任。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嘉土资发[2007]71号文件规定的时限。
3、对办理过初次延期建设申请或已办理二次以上(含二次)延期建设申请的企业,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无实质性进展,无法按时竣工,在申请再次延期的同时,应按规定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延迟一日,企业向出让方交纳出让金总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4、若因征迁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而影响建设工期的,经各镇、区确认,按实际延误时间顺延,不再追究违约责任,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5、对2005年---2007年间签订出让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的宗地且未 构成闲置土地,初次申请延期建设的,如原约定开、竣工时限不足嘉土资发[2007]71号文件规定时限,原则上按合同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按嘉土资 发[2007]71号文件作出调整,不追究违约责任,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属再次申请延期建设的,按宗地面积计算违约金,标准按合同约定 执行。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6、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出让合同的地块,应严格按合同要求 利用土地,一旦发现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竣工的,应严格按合同要求追究相应责任。
六、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