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从本县实际出发,制定了《海盐县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为使该文件精神在具体工作中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经研究对贯彻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办法第二条中所称宅基地:专指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并经县政府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不包括临时生产用地、围墙用地和其它用地。
二、办法第三条对宅基地规划选址作了规定,在具体执行时应注意:
1、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不得批准重建、新建或扩建。
2、村庄规划需要拆并居民点内的村民申请建房,应尽量利用规划保留居民点内的空闲地、废弃地建造房屋,并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建造。
三、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基本条件,具体操作上把握:
1、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未达到县政府规定标准的,是指:
(1)、按新的户型标准,原有的宅基地未达到新规定标准的;
(2)、因人口增加未达到新规定标准的。其申请建造的前提是新建部分必须与原住宅合并在一起,但不得与村庄规划相矛盾,申请异地单独使用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是指分户、回乡落户的退休职工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
四、办法第五条各款分别规定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限制条件,其涵义是:
1、“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是指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新规定标准的。
2、“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房屋赠与他人、买卖和抵押权处置等转让地上建筑物的;
3、已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或土地储备的,是原有房屋所在位置地块已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内或土地储备的,不得申请建造住房,具体范围参照县城建设规划及年度拆迁、收储计划等相关文件。
4、不具备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具体涵义是指:
(1)、“夫妻离婚未满3年的”,指经法定机关判决或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未满3年的;
(2)、“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男性公民22周岁,女性公民20周岁的法定婚龄;
(3)、“有农村户籍子女的父母,要求单独申请建房的”,是指父母子女中有1人或1人以上是农村户籍,则父母不可单独申请建房,但可计入子女家庭人口基数。
五、办法第六条“可列入家庭人口基数”包括:
1、“现役义务兵”,是指现役部队中的普通义务兵。
2、在校学生,是指户口已迁出所在地的在校读书尚未毕业的学生。
3、正在劳改、劳教人员,但刑满留场工作的除外。
4、“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是指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成员;“两户以上共同所赡养的老人不得重复列入”,是指一个老人只能按一个人一次性计入其子女的家庭人口基数;
六、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基本程序,其要求公布的时间统一如下:
1、村委会将受理的宅基地申请予以公布的期限为七天,申请未经村民委公布期满的不予受理。
2、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村庄规划执行,达到规划要求的无须经四邻认可。
3、经批准后的宅基地,由镇(区)所在地国土资源所负责落实在申请人建房所在地行政村公布,公布期限为七天,公布期限未满,不得下发批件。
七、办法第九条对回乡落户的职工、复员或转业的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宅基地作了规定,在执行时应掌握:
1、该条款中的职工专指外县退休回乡落户的职工。
2、回乡落户的职工、复员或转业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宅基地时应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回乡落户的职工、复员或转业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宅基地应当持有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属的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未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置房、集资建房等)或未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证明材料。
4、除全家落户外,原则上不受理单独申请宅基地。
八、办法第十条“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需要调整承包土地的,应当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具体调地程序是指:
1、村民委员会要召开好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将会议同意调整土地的范围、地块面积形成书面决议。
2、具体地块的调整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否则土地调整无效。
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应提交土地调整批准件,否则镇(区)国土资源所不予受理。
4、村民通过调换未列入承包权证中老宅基地、自留地来申请宅基地的,应提交经村民委同意的调地协议。
九、办法第十一条对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退出老宅基地的,实施中应掌握以下几点:
1、关于建新拆旧,业务操作上应严格把关:
(1)在《海盐县农村村民建房申请用地资格审查表》上承诺应拆除旧房的面积和时限,以此来作为“建新拆旧的”依据。同时审核、审批宅基地时,应在审批栏内核定原有住房应拆除的面积及内容。
(2)自行拆除原有住房的时限统一在新住房建造前,并承诺拆除后将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村民在规定期限拆除的,属于自行拆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应认定为拒不拆除。
2、退出的宅基地应予以复垦,各行政村应结合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和新一轮村庄规划,充分调查摸底,及时制定应对措施,有条不紊地推进这一工作。
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四到场”管理制度,具体是指:
1、农村宅基地实行选址、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四到场”由镇(区)所在地国土资源所会同乡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擅自施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是指针对建房户、建造的房屋、施工人员、施工材料、施工工具的处罚,由国土和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行政职责来实施。
附:《海盐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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