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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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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工作积极性,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新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计划管理

(一)、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计划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1、总量调控原则。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计划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实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定编定岗、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2、科学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比例,有效使用劳动力资源,做到人尽其用,精干高效。临时性工作、后勤服务等工作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购买劳务或服务等“外包”方式解决。

3、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适时调整劳动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4、深化改革原则。国有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定编定岗工作要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循序渐进,不断改革,稳步推进。

(二)、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计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应本着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对所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岗位数、人员数重新合理核定,重点是限额设置企业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职数,一旦明确不得随意变动;各国有企业应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职工编制数,按资质条件配备相关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有效使用核定编制,做到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三)、国有企业在配备人员时,应事先将本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提出详细计划,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由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所属国有企业申报的方案,同时将编制数和用工计划审批情况抄送劳动、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二、加强和规范招收录用员工管理

(一)、国有企业招收员工必须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招收、录用企业员工。确需招收企业员工的,必须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实行公开、公正和公平招聘。要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制定招聘计划、明确具体录用办法,公布相应的招聘条件和要求。

国有企业招收的专业技术工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控制制度,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上岗证书,企业不得招收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技术性岗位。

(二)、国有企业增员必须首先在本系统所属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调剂,如无法实现则依据有关增员条件,可在县内其他国有企业中进行调剂;如仍无法实现调剂必须向社会招收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公开招收。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增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2、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3、资本规模成倍扩大;

4、其他确需增加劳动用工的因素。

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缩减劳动用工计划。

三、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一)、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全员劳动合同制。

1、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

2、在规定时间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新招职工办理招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统一参加国家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3、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要彻底打破员工身份界限,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逐步理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交流人员的身份、编制和工资等关系。对于因工作需要借聘的工作人员,应逐步创造条件理顺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自身的劳动管理行为和员工的行为,逐步将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职工,应当自达到退休年限(以月计)的次月起,解除劳动用工关系,办理退休手续。

本通知出台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四、强化监督检查

劳动、人事部门、财政(国资)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在申请劳动用工计划及增员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擅自超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收录用人员的;

3、擅自调整劳动用工计划的;

4、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劳动和财政(国资)部门负责解释。

                                            20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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