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地税收入结构,建立地方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县的区位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充分考虑原有税负水平和纳税人负担能力以及毗邻县市的征收情况,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复函》(盐政函[2007]104号),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一级土地由年税额2元每平方米调整为6元每平方米、二级土地由年税额1.5元每平方米调整为4元每平方米、三级土地由年税额1元每平方米调整为2元每平方米。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划分不变。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对本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更新补录TF2006中的有关基础信息资料,以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及时足额征收。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