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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申报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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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精神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销售经营管理的要求,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防止捂盘惜盘,经研究,自2008年3月起实行我县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申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县城(不包括经济开发区)所开发的商品房全部列入预(销)售计划。

二、申报方式:由各开发企业申报本公司2008年度预(销)售商品房项目,申报以半年度(分上半年和下半年)计划为一个时间段,申报内容详见附表。

总项目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一次性计划申报的预售面积以1.5万平方米以上可售住宅房源为单位进行申报;总项目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进行申报。

三、有关规定:

(1)列入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的房地产项目应严格按照计划申报时确定的时间和内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2)凡未按期申报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的房地产项目均作无计划处理;已申报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的项目未按期办理商品房预售证的将另行作出处理。

四、计划报送时间及地址: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填报《2008年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申报表》(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并于2008年3月10日前报送至海盐县物业管理处,地址:武原镇新桥南路27号县建设局大楼底层,联系电话:0573—86031610。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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