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严把建筑材料使用关,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前期在见证取样和送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重要试块、试件及材料的质量检测,除实行现场见证取样制度外,同时实行见证送样制度。送检试样应由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填写送检单并共同送至检测单位。
二、负责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样的人员应由建设和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取(送)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取样,及时送检,企业和项目部应及时掌握检测结果,坚决杜绝未经检测或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实体上。
四、对施工、监理企业之间,及有关人员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