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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农经局关于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并印发相关制度、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决定成立海盐县农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委副书记周瑞祥担任,组员为局办公室裴佳、信息中心陈大根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由信息中心负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相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和正常进行,现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海盐县农经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海盐县农经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海盐县农经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海盐县农经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等四项内容一并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成立  信息公开  领导小组  制度  通知

  抄送: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5印发
海盐县农经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审核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根据相关制度,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海盐县农经局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监察机关负责对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监察机关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违反保密审核制度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影响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监察机关。

第八条  部门或工作人员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试行。


海盐县农经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信息中心组织各科室负责人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第六条 考核形式主要是查看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中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差三个档次。

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由局予以一定的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按照《海盐县农经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盐县农经局政府

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由局信息中心具体承办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将具体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申请或咨询。

第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交给行政机关;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为方便申请人,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集中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注明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注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情况

1、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用途描述;

2、所需政府信息的指定提供形式,应当注明是纸质、电子邮件、光盘或磁盘等载体形式;

3、所需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应当注明是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或当场阅读、抄录等方式;

4、申请减免费用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局职责权限范围,但本局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得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我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九条 收到申请,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国家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根据本县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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