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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环保调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监测站、大队、中队:
为加强对我局课题调研工作的管理,提高调研课题质量,确保调研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环保调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环保调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调研工作的管理,提高调研课题质量,确保调研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调研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工作方法的不断创新,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调研工作水平,为环境保护工作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全县环境保护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局系统开展的调研工作活动。
第二章 调研工作管理
第四条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调研工作是指调研活动组织、调研工作计划制定、课题任务审核和实施、课题报告汇总和评审、优秀调研报告评比结果公布以及优秀调研报告汇编成册等方面工作,由局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局成立调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调研工作的领导和总体调研方向的确定。
第五条 调研课题分三类:
(一)省局、市局布置的调研课题。
(二)县委、县政府布置的调研课题。
(三)本局确定的调研课题。
第六条 各课题责任科室接受调研课题后,应及时落实课题责任人,按要求开展调研工作。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各类课题调研的协调和各调研课题实施过程的督促,及时了解调研工作开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调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调研工作实施
第八条 调研课题实行课题牵头人负责制。课题牵头人应加强对课题实施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落实人员,明确分工,确保按时优质地完成任务。
第九条 课题牵头人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变动的,应重新确定牵头人,并报备局办公室。
第十条 课题原则上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课题或终止课题实施的,应由课题牵头人和所在科室或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局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 调研课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因故须延期的,课题牵头人应在调研课题报送截止期限前,书面向局办公室提出“调研课题延期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延期时间完成调研工作。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提出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如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调研任务的,考评时酌情扣分。
第十二条 调研课题完成后,课题牵头人应将调研课题一式5份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局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十三条 调研课题实行评审制,评审人员由课题调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关科室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在课题调研完成后3个月内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调研课题评审程序
(一)预审。局办公室对所提交的调研课题的题目、内容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初评范围。
(二)初评。纳入初评范围的调研课题由局办公室分送评委进行初评。评委根据统一印制的调研课题评审意见表写出评审意见。局办公室根据评委的评审意见,确定初审入选进入终评的调研课题。
(三)终评。对进入终评的调研课题由评委会进行集体审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打分方式进行终评,确定一、二、三等奖调研课题。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对获奖的调研课题给予表彰奖励,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获奖课题由局办公室整理,根据需要,汇编成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