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正文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本局各科室、大队、中队、站: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 “保增长、促转型、打基础、求突破”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四个年”活动,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推动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市环保局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局进一步做好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企业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之基,是创造社会财富、提供就业机会的重要载体,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扶持企业健康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县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经济增长势头趋缓,企业运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生存压力越来越大。全局干部、职工要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树立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理念,创新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支持实效,把帮扶企业破解难题、共渡难关作为当务之急,把做好重大项目投资服务作为重中之重,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努力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服务企业发展
一是加强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建立重点项目决策提前介入机制,主动加强与县发改、经贸、外经贸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建设项目信息,根据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及时提出环保建议,并实行全方位跟踪服务;主动为投资者提供环保政策、审批原则、审批程序等咨询服务。在土地招、拍、挂中及时提供周边环境信息和环保标准要求的服务,使土地使用与环保要求相一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凡属于县内审批的项目,实行“一审一核”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在受理后,《环境影响报告书》从原承诺27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从原承诺13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从原承诺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精神,用足、用好扩权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的相关政策。须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积极主动地做好与上级环保部门的沟通、汇报和协调工作,缩短审批时限。实行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落实重点项目专人负责制,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做好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技术评估和环评报批等环评审批服务工作。
二是加强污染减排的督促指导和技术支持,加大工程减排力度,扎实推进治污工程。通过污染减排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支持企业发展,避免出现因减排工作不力等被通报或者被“区域限批”现象,影响区域重大项目的建设。在确保完成减排任务前提下,积极支持经济效益好、产品附加值高、属于产业鼓励类的重点项目的建设,主动帮助解决这些重大项目建设的总量替代问题。本地污染指标平衡有困难的,积极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努力争取上级环保部门统筹解决。
三是优化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机制。完善建设项目环评集体审议制度,凡重大审批项目,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及时批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向企业做出解释,可以进行调整的,提出合理的建议。
四是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按照《环评法》规定的要求,加大对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规划环评的推进力度。对已完成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和整体项目中的子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适当简化。
五是各科室、站、大队要把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缩短验收监测周期作为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贯彻落实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的通知》(浙环发〔2008〕54号),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窗口式标准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缩短“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周期,对于国家已颁布验收监测规范的行业,应直接引用,简化监测方案的编制;对一个企业有多个型号、功能类同的环保设施或排放口,应采取随机抽测的办法,以减少监测内容。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环境监测站正式接受委托后,由原30个工作日缩短为2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对大型监测任务由原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中、小型监测任务由原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积极做好配合验收工作。
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服务意识
一是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排污重点企业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防止部分企业试图通过转嫁环境成本的方式来缓解经营困境,对偷排直排、屡查屡犯的严重违法排污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为守法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避免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是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采取集中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好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指导企业管好用好治理设施,减少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杜绝以罚代管现象,同时,逐步将现场环境监察执法的重点放在易发生污染事故且污染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上。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权量权,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类处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督促其限期整改。除“两高”企业外,对于因污染治理技术原因未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慎用停产整治的措施。
三是寓服务于监管。做好环境执法后服务工作,对受到处罚的企业,帮助企业查明原因、分析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对限期治理整改到位的,及时组织验收,使其尽快恢复生产。建立重点企业日常联系沟通机制,定期上门了解辖区重点企业的环保需求。指导企业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治污监控效率。做好环保信用管理工作,对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银行信贷限制后已整改到位的企业,及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通报,帮助恢复环境信用。企业争取利用国债资金和银行贷款需出具环保信用证明的项目,若无环境违法行为的,予以及时办理。加大环保政务公开力度,加强环保标准宣传,使广大企事业单位及时了解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为其调整经营、产业升级创造条件。
四、发挥环保政策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进一步加大环保政策扶持力度。继续完善现有的环保资金扶持政策,在循环经济、生态建设、污染减排、重点环境污染治理、在线监控、排污权交易、环保新技术和新工艺的运用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扶持、鼓励企业开展生态环保工作。
二是争取资金支持企业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大与省、市环保部门的沟通力度,提前了解上级环保资金的投向。指导企业做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轻等工程项目材料申报,积极申报中央、省级等环保专项资金。实行环保补助资金与污染减排项目挂钩制度,确保每年安排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污染减排、污染防治工程建设。
三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经营生产调减企业,及时根据实际减少的排污量核定下调企业的排污费缴纳数额。加强对环保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降低建设项目环评、评估、监测等业务收费。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8〕352号),统一按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对困难较大的企业,根据实情加大优惠幅度。
四是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管理。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力度,督促环评单位进一步提高环评质量,缩短环评时间,规范环评收费;引导环评中介机构主动做好对困难企业、畜禽养殖、屠宰企业、生态农业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并督促环评和技术评估机构实行酌情减免环评咨询费。对环评中存在服务、质量、收费等方面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吊销资质。同时,加强对环保设施设计与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设计与施工质量,为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奠定基础。
五、加大扶持力度,做大做强环保产业
一是加快推进环保产业发展。把培育发展环保产业作为扩大内需的重点,引导和支持企业进入环保咨询、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等环境服务市场领域。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环保企业,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产品生产企业,为其进入我县环保产业市场提供指导和帮助。充分发挥现有环保重点企业在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大力支持县内企业参与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老污染源治理工程项目。在项目审批、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技术服务等方面,向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方面提供政策环境和优质服务。
二是主动联合科研机构,针对我县中小企业的特点及污染防治需求,开展科技攻关,加快研发、引进我县急需的重要环保技术和基础装备。采取扶持政策,支持、鼓励我县环保产业发展,支持环保企业技术创新,带动我县环保产业的发展,为环境综合治理奠定良好的产业基础。
六、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大局意识。严格遵守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机关“四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保服务进企业”活动,领导班子成员结对企业、帮扶企业,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污染治理等方面的现状,切实抓好为企业解困,支持发展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妥善解决环境信访和群众关心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杜绝因环境污染问题引起其它社会矛盾激化。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的现状,及时提出以环保优化发展,促进经济较快增长的建议,为县委县政府应对当前金融危机,谋划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九年二月十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yanxian/20210601/170746.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