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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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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财政办、司法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浙财政字[2007]95号、浙财政字[2008]65号)文件的精神,激发我县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提高控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行为,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第一道防线”作用,更好地促进“平安海盐”建设。经研究,特制定《海盐县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司法局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海盐县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浙财政字[2007]95号、浙财政字[2008]65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激发我县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提高控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行为,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第一道防线”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县各类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中(非国家公务员)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组长、调解信息员和为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做出重大成绩的其他人员。考核按已结案的调解案件数量计算。

二、考核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考核经费由县财政安排,县司法局统一下发,采取对调解成功案件的考核方式。在考核中将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和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等因素。

三、考核标准

(一)  协议调解成功的考核

对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按要求登记在册,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字记录的(登记内容含双方当事人简况、纠纷概况、调解过程、调解结果),每件补助5元;

对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并按要求制作台账和书面调解协议及存档的(一案一卷),每件补助20元。未按要求制作台账资料的,档案制作不规范的,酌情扣减;

(二)重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考核

1、对标的在1万元以上或涉及5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疑难重大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要求制作台账和书面调解协议及存档的,每件补助100元;

2、对非正常人身重大伤亡事故(重伤两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引发的重特大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要求制作台账和书面调解协议及存档的,每件补助200元。

四、考核方法

(一)司法所(未设司法所的区管委会由综治办或承办单位,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调解案件的数量、金额的统计、核查和汇总,并将情况报县司法局备案。各单位实际需要的考核工作补助,经费经财政局、司法局核准后,主要用于镇司法所的宣传、培训、表彰奖励以及人民调解员补贴。

(二)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将每半年进行一次。各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局基层科负责审核;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核查后上报镇(区)司法所;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本单位负责人核查后上报镇(区)司法所。各司法所对申报情况审核汇总,并经所在镇分管领导核查后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县司法局。

(三)计算考核时,书面调解的数量应占调解总数的30%以上,达不到这一比例的,酌情减扣补助经费。一件调解案件同时由二人以上调解的,按发挥作用大小予以考核;同一纠纷一年内经多次调解的只计一次。

五、工作要求

(一)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况的,在半年内取消考核资格:

1、因调处不及时激化民间矛盾纠纷,导致“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的;

2、因调处不当引起民间矛盾纠纷扩大,导致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因调处民间纠纷不力和不及时,引起越级上访的;

4、因违法调解,被人民法院撤销调解协议的;

5、因泄漏当事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权益损害,引发诉讼的;

6、因滥用职权、违法调解,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实行压制、处罚或侮辱,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司法所在汇总上报前要进行仔细核查严格把关,发现有虚报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检查中如发现有失实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缴考核经费,取消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三)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月统计表”要按纠纷的类别及时填报,填报数字要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年报表的统计时间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年度。

(四)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是考核的主要依据,记载的内容要完整准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调解案件必须要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调解卷宗的制作、装订须规范,协议内容应合理、合法、要素齐全。

(五)司法所要及时、足额将考核经费发给人民调解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克扣、挪用。

(六)每年的考核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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