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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海盐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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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海盐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海盐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提高对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认识,努力把建筑业培育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在促进城乡建设、扩大劳动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建筑业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紧抓住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努力把建筑业培育成我县重要的支柱产业。

第二条   着力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加大扶强扶优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做大规模,做强主业,做精专业。依托房建优势,不断向勘察设计、装饰、建材、钢结构等领域上下延伸,向市政、园林、水利、交通、环保等领域左右拓展,努力实现从制造建筑向经营建筑转变,由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过渡。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推进设计施工一体化,努力提高规模化、集团化水平,加快形成一批资产规模大、资质等级高、资金实力厚、施工技术强、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支持专业承包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专、精、特、新技术和管理特色的专业型建筑企业。引导缺乏竞争力又无法做大做强的小企业主动转型为劳务分包企业。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形成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企业结构和能满足各类工程需要、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的产业体系。

加快培育大型骨干建筑业企业。对骨干建筑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优表彰活动的同时,对年产值达到5-10亿元、10-20亿元和2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由县财政部门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晋升二级、二级晋升一级的,分别由县财政部门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晋升为国家勘察设计监理类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质量创优。对本县主承建企业获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以及其他相同于此级奖项的,由县财政部门一次性奖励50万元;独立设计并获国家优秀设计一、二等奖的,奖励10万元;获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10万元;获省级文明标化工地奖,每项工程奖5万元。同一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则按最高级别奖励,以上所涉及奖励的工程均应为本县域内的工程。

第四条   鼓励外地建筑企业来海盐落户创业。对县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直接在县内注册或通过收购兼并本地企业后在县内注册的,在享受本县企业优惠政策的同时,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根据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比照工业企业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第五条   理顺和完善我县招投标管理办法。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前提下,对获得市级以上重点企业、优质工程奖、文明标化工地等其他荣誉称号的本县企业在评标中给予一定的加分;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适度向具有工程建设能力、信誉优良、对本县社会贡献多和获得市级以上(含)荣誉的本县企业倾斜。

第六条   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鼓励本县劳务分包企业与县、市外建筑农民工集中输出地的有关部门和企业合作,建立劳务基地,为本县企业提供稳定的劳务来源。支持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本县农村劳动力培训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拓县外市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县外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专业承包企业县外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的,其缴纳注册地的所有县外所得税,以上一年度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年度环比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在县外承建地方标志性建筑或造价5000万元以上工程,凡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给予优先支持帮助。

第八条   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培养和引进人才。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含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筑师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享受县有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企业中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专业工作年限长、实践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人事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根据实际专业水平评定相应的技术资格。加强建筑业企业家队伍建设,逐步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待遇。

第九条   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规范和标准,不断提高民用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水平。设立县节能专项资金,对在本县范围内建筑节能成绩显著的示范工程和科研课题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建筑业带动建材业,大力推进我县太阳能利用产业、新型墙体材料和隔热保温材料产业的发展。

第十条   不断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限制和淘汰市场行为不规范、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水平低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及工程检测、招标代理服务、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严禁盲目降低造价和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政府工程带资承包。理顺招投标监管服务体制,依法加强职能部门对招投标监管,不断完善和创新招投标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统一计算规则,完善工程量清单计算办法配套措施,积极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

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建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市场行为等基本情况数据库,把企业和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行为情况、工程建设情况以及行业管理信息及时记录,健全信用警示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监管与制约。同时,建立对建筑诚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形成企业诚信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氛围。

推进工程担保体系建设。在依法推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同时,积极探索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不断完善防范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长效管理机制。完善保证金制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降低本县企业在本县范围内的投标、履约和工程维修保证金额度,缩短其保证期限,并允许采用银行保函。承包商和业主担保金除有法律规定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项银行帐号,指定相应机构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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