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做好2009年粮食生产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做好2009年粮食生产工作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县2009年的粮食生产工作,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单产,完成全年播种面积40.6万亩、总产量18.4万吨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确保粮食生产的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9〕3号)精神,现就抓好我县粮食生产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继续完善和扩大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补贴政策
(一)继续实行对粮油种植大户的直接补贴政策。凡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上的农户、杂交水稻制种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的面积,省财政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同时,对种植省定水稻主导品种或省推荐水稻新品种的,省财政给予每亩10元的良种补贴。种粮大户又是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加大对水稻良种补贴力度,对本县其他种植省定水稻主导品种或省推荐水稻新品种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县财政给予每亩10元的良种补贴。
继续实行油菜种植大户(指全年油菜种植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直接补贴政策,省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
(二)认真落实国家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等政策。县农经局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分户实际种粮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县财政局根据县农经局审核后的数据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资金,以确保国家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真正按种粮面积及时足额落实到种粮农户。
(二)严格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省内种植户稻谷,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省定晚稻谷最低收购价为95元/
(三)继续对订单粮食进行补贴支持。今年用于地方储备轮换的粮食计划为7000吨,品种为晚粳谷,由国有粮食收储公司与种粮大户或专业合作组织签订收购订单,对订单内的粮食,继续实行储备粮价外补贴政策,在市场价收购的基础上,每
(五)完善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继续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对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按省定标准给予补贴。进一步加大对机械化育插秧技术应用和推广的支持力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和应用插秧机和秧盘的,县级以上财政补贴购置价格的80%。鼓励粮食收购企业等提供场地,与种粮大户合作开展粮食烘干业务。继续对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的农民,给予每亩次40元的补贴;对接受植保合作社或注册开展植保服务的粮食、农机合作社(纳入病虫统防统治面积全季300亩及以上)统防统治服务的农民,按种植面积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补贴以“农机作业券”的形式发放,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四六比例分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全面开展水稻高产创建活动
大力推广应用水稻机械插秧、水稻强化栽培、超级稻集成、病虫害综合防治、农药减量控害、测土配方施肥等适用增产节本技术。继续开展水稻高产示范竞赛和万村示范活动。全县各镇(区)都要建立水稻高产示范方,每个镇(区)水稻示范方面积不少于当地水稻播种面积的10%;凡水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村,都要选择1户种粮技术较好的农户作为水稻高产示范户,省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向示范户免费提供良种等补助。继续评选奖励一批优秀高产示范方、高产示范户,对产量水平较高、示范作用明显的示范方和示范户,经县农业部门验收考核后,择优评选出一批优秀示范方和示范户,县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奖励。
三、大力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发展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动员季节性抛荒农户流转土地,由种粮大户或粮食专业合作社种植早稻等粮食作物。加快培育粮食生产(农机、植保)专业合作社,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引导其开展水稻代育、代耕、代种、代管、代防、代收、代烘等社会化服务,推进粮食生产环节的规模经营。大力发展订单生产,支持种粮大户开展粮食加工、销售活动,鼓励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提高粮食生产组织化程度。
四、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
结合省“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通过种植绿肥、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地力培肥措施,努力把标准农田建成吨粮田。根据粮食种植面积、比例、产量等综合因素,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标准农田内划定一批连片种植面积在千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并制订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实施严格保护,不断增加投入,有关扶持粮食生产项目将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确保我县的粮食生产能力。
五、继续完善粮食生产风险保障制度
继续实行救灾种子储备制度,确保救灾种子的储备。
继续实行水稻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对象为水稻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以及水稻良繁基地的农户;保障范围为台风、暴风暴雨、洪水和主要病虫害等灾害;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保费为每亩10元,分别由县级以上财政承担90%,镇财政承担10%。
六、加强粮食生产责任制考核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严格考核的意见》(浙委办〔2008〕9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省、市政府对我县的考核要求,县政府对各镇(区)粮食生产实行责任制考核,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量的稳定。考核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