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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海盐县小液化气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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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2009年度海盐县小液化气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度海盐县小液化气行业

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净化我县液化气市场环境,加强对小液化气供应点的整治与规范,确保液化气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嘉兴市小液化气供应站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海盐县“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意见》规定和海盐县建设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小液化气供应站点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建[2008]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2009年度我县小液化气供应站点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围绕县委、县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总战略,以行业质量安全规范为抓手,全面整治,逐步建立“业主自律诚信、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小液化气行业质量安全,推进平安海盐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2009年的工作目标主要是在2008年澉浦镇试点基础上,按照省政府“十小”整治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开展、推进小液化气行业整规活动,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引路作用,以行政镇(区)、居委会(村民委)为整规区域,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围绕整治与规范要点和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在当地镇(区)政府统一指挥下,结合新农村建设,推动实现瓶装液化气“送气上门”服务,从根本上解决液化气行业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提高液化气行业的安全质量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液化气行业的安全质量长效监管机制。

1、切实解决以下突出问题,促使我县液化气行业逐步实现从“随意设置”转变为“规划设置”,从满村(街)叫卖转变为“电话预约配送”的供应体系。

(1)当前液化气供应站点未经规划任意设置、未经许可违法经营,人员设施、防火间距不符规范要求的问题;

(2)违规倒灌倒卖,违规充装,违规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的安全问题;

(3)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2、以《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嘉兴市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实施意见》为根据,以《海盐县燃气专项规划》为依据,考虑现有实际,在各镇(区)合理设置、控制站点位置、规模及数量,建立起符合条件的液化气供应站。

3、对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单位所属的供应站进行许可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供应站发放供应站点核准证。

供应站点设置须达到的条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有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县燃气专项规划,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的供应体制。

4、联合安监、质监、城管监察、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无证充装、运输、贩卖瓶装液化气的单位和个人,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基本消除突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基本符合规范要求,逐步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切实提高行业安全保障水平。

三、整治重点

全县液化气储配站、液化气经营站点及流动倒气商贩均列入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重点:无证经营非法充装经营液化气;站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液化气储罐、钢瓶超期使用的。

四、工作步骤

根据县政府对全县“十小”行业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建立以各镇(区)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具体经办人员。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3~4月)

根据整治要求对小液化气行业进行一次彻底调查,以各镇(区)为单位,再一次对所属范围内小液化气站点的分布、数量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一较为具体的清查。各镇(区)集市发放宣传资料,制定各镇(区)整治方案,落实人员。

(二)规范站点设置阶段(4~10月)

根据《海盐县燃气专项规划》,到2010年各镇均应设置1~2座Ⅰ级或Ⅱ级供应站,武原镇设置2~3座,结合现状实际,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点的原则,优化布局,建设规范供应站点。

(1)做好优化服务,提供统一站点规划设置要求(4月)

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院设计Ⅰ级、Ⅱ级瓶装供应站标准设计图,并明确Ⅰ级、Ⅱ级以及的设置要求,为改造、新建供应站提供依据。选择租赁房源或对新建站点进行选址,并确定投资主体。

(2)整改未能达到供应站点设置要求的房源(5~6月)

对利用现有已有房源设置供应站的,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改造提升,改造后达不到要求的将不予发放核准证;达到要求的,发放相关证照;如供应站只能达到Ⅲ级站标准的,则作为该镇Ⅱ(Ⅰ)级站建成使用前的过渡使用。

(3)新建供应站点(5~9月)

主要以乡镇为主体,在符合要求的地块新建Ⅱ(Ⅰ)级站。

(4)审核发证(7~10月)

改造、新建完成的供应站点,要及时向我局提交供应站点核准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嘉兴市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实施意见》以及《海盐县燃气专项规划》要求的,予以发放供应站点核准证。

(5)规范经营服务(5~10月)

在调查摸底、整合站点设施的基础上,边整治边规范,统一服务标准,确保连续、安全、标准量化供应,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供应液化气。

(6)实施职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5~6月)

按照省、市小液化气行业整规活动的安排,统一组织送气人员培训。

(三)联合执法打击阶段(7~11月)

联合执法,重点打击。在供应站规范设置的基础上,及时总结,依托乡镇,会同整治成员单位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无证经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逐步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份)

由县建设系统小液化气供应点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区)有关部门小液化气行业的整规推进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和考核评比。对整规推进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困难进行总结、分析,为2010年巩固和深化整规成果、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打好基础。        

五、各职能部门职责

县建设局:专项整治的牵头单位。提供场站建设标准图纸,参与场站选址和租赁房屋的符合性检查;负责核发瓶装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监督查验供气单位相关证照、安全管理制度、台帐等。负责指导督促储配站、供应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

各镇(区)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域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调查摸底、新建场站的选址和租赁房源的选择,协助相关部门对非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督促规范。

县质监局:负责整治活动的总体协调,负责气瓶充装安全监管的合法流转管理,监察查处超期瓶的充灌,指导钢瓶使用。督促充灌单位对超期、报废钢瓶的收缴处理。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燃气行业安全监管的总体协调,各镇安监办做好辖区燃气经营户的安全监管,配合各部门开展违法查处。

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工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照或超经营范围的液化气供应企业及经营户的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消防、交警):负责供应站的消防安全审核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规气瓶及违法运输户的气瓶运输,配合收缴报废、超期钢瓶。

县交通局:负责气瓶的合法运输管理。

六、工作要求

1、统一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县政府关于“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的统一部署,成立小液化气行业整治领导小组(如有变动,请及时调整)。

2、形成合力,强化联合执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落实专人负责,形成监管和整治合力。切实加强对小液化气行业的整治与规范,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落实好对各项整治措施和监管要求。

3、营造氛围,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小液化气行业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小液化气行业整治的各项措施,宣传整治过程中好的经验及进展状况,宣传整治示范点的做法和成效,大力宣传液化气安全使用知识,营造良好整治氛围。

4、总结经验,强化信息沟通。根据省建设厅和市、县 “十小”整治与规范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信息资料,认真总结监管和整治工作经验,进一步建立完善液化气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切实提高我县小液化气行业的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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