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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税收预警服务办法等四项服务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局、中心:
现将《海盐县国家税务局税收预警服务办法》等四项服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1.《海盐县国家税务局税收预警服务办法》
2.《海盐县国家税务局提醒服务办法》
3.《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延伸服务办法》
4.《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困难帮扶服务办法》
二OO九年五月九日
海盐县国家税务局税收预警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开展“优化服务年”活动实施办法》的部署,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税收预警服务是为了帮助纳税人降低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对经认定易发生涉税风险的稽查、发票、评估等事项开展事前信息跟踪,作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判断,向纳税人发出预警通知的一项服务办法。 第三条 税收预警服务项目暂定为税务稽查预警服务、发票预警服务、纳税评估预警服务三项,对其它须预警服务的项目,待条件成熟或纳税人有需求时再行推出。 第二章 税务稽查预警服务 第四条 税务稽查预警服务是在开展税务稽查前,通过查前预告、警示辅导,给纳税人一个对照自查和主动纠错机会的一种服务方式,其目的是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涉税风险。 第五条 税务稽查预警服务的对象 (一)纳税信誉较好、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A类企业; (二)平时社会反响较好并有一定规模的B类企业; (三)一般纳税人监控系统筛选的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 (四)其它稽查一线掌握的非恶意产生涉税问题的企业。 第六条 税务稽查预警服务对象的选定由稽查局选案领导小组负责;税务稽查预警服务操作由稽查局检查人员、执行人员分工协作。 第七条 税务稽查预警服务的流程 (一)稽查局选案领导小组决定税务稽查预警服务事项(区域或行业)、名单;由选案人员下达检查股室; (二)稽查股长指定稽查人员,按照选定的企业在查前通知服务企业,进行辅导; (三)纳税人自查自纠,税务稽查预警服务的实施日期自下达《税收预警服务事项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纳税人自查自纠。 第八条 税务稽查预警服务的涉税处理: (一)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问题,经稽查人员签具意见、分管股长审核、稽查局长批准,作自查补税处理。 (二)自查税款入库,填写《税收预警服务自查表》一律由执行股统一执行入库。 第九条 稽查局除举报案件和协查案件以及列入专项稽查案件外,对其他的企业查前一个月内,可开展税务稽查预警服务。 第十条 上级部门开展的对本地企业的税务稽查或税收执法检查不在此办法范围内。 第三章 发票预警服务 第十一条 发票预警服务是税务机关对金税工程协查系统中最新发生的大要案多发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业发票等抵扣凭证进行信息跟踪和分析,对可能涉及到的企业发出违法发票预警提示的一种服务方式,其目的是预防企业因收受假票、虚开代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而造成的涉税风险。 第十二条 发票预警服务的来源 (一)总局稽查局最新确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等抵扣凭证协查大要案; (二)省级稽查局最新发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等抵扣凭证协查要案; (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案件多发地区的最新协查委托函调; (四)其它稽查案件中发现的行业性发票违规违法共性问题。 第十三条 发票预警服务的范围:全县范围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发票预警分析报告的制定 (一)稽查局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管理岗根据发票来源种类,按期及时报送预警涉及范围、内容,综合股对照预警范围,分析我县行业性异常发票、区域性涉案发票(10份以上),充分参考涉及行业企业的平均税负率、申报异常率等情况,生成预警服务重点名单,并整理制作预警分析报告。 (二)发票预警分析报告视情况可制作附例清单、附表说明。具体说明内容如下:预警发票的种类;预警发票的来源地、发案时间、所属行业、发票开具的品名内容;涉及到的作案手段、发票流向地;可能涉及到的我县境内的企业;上级对此类发票的处理要求;其他。 第十五条 发票预警服务的发布 发票预警服务原则上按月发布,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发布。 发票预警服务的发布形式主要有 (一)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公告栏发布; (二)对涉及面广、户数多的行业性发票预警通过税源一体化办公会议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对涉及企业进行辅导服务; (三)对涉及面小、户数少的发票预警,由税务稽查部门直接上门服务。 (四)对制售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的非法手机短信息,县局信息中心按季通过手机短信群发,进行短信预警提示,预防非法购买、上当受骗,造成企业涉税风险。 第四章 纳税评估预警服务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预警服务是指税务机关运用相关数据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异常情况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及时向纳税人风险提示的一种税收管理服务行为。纳税评估预警服务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降低涉税风险。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预警服务对象初筛。依托纳税评估系统、税收征管辅助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系统、一般纳税人分析监控系统,并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形成初筛对象。 第十八条 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长期微利和亏损企业、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风险预警服务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十九条 纳税评估预警服务筛选对象的分析方法主要有 (一)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通过纳税评估系统、征管辅助系统、征管质量考核系统、一般纳税人分析监控系统增值税税负率与全市、全县行业平均税负率及预警值相比较;?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四)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五)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情况; (六)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纳税评估预警服务对象筛选分析指标有 (一)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进项税税金控制额;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 (二)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所得税贡献率,所得税贡献变动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等。 第二十一条 纳税评估预警服务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开展。 县局业务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系统、征管辅助系统、征管质量考核系统、一般纳税人分析监控系统发现企业纳税异常的,应及时通知税源管理部门。 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异常的,应及时报送税源管理部门分管领导。 第二十二条 纳税评估预警服务的流程 (一)确定纳税评估预警服务对象。税源管理部门综合采集各方面信息,研究确定纳税评估预警服务对象。 (二)通知税收管理员开展纳税评估预警服务。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税收管理员向纳税人书面发送《税收预警服务事项通知书》,提出存在的问题和疑点。 (三)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税收预警服务事项通知书》15日内,作出回复。 (四)纳税人有应补税款的,由管理人员填写《税收预警服务自查表》申报入库。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纳税评估名单的企业,税源管理部门在评估前一个月内,必须开展评估预警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预警服务原则上按季开展,情况特殊也可以按月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上述税收预警服务所涉及到税种为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上述税收预警服务所涉及文书主要有:《税收预警服务事项通知书》、《税收预警服务自查表》等,文书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海盐县国家税务局 税收预警服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根据《海盐县国家税务局税收预警服务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科)向你公司(单位)发出税收预警。 通知内容: 请接到通知书15日内,作出回复。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海盐县国家税务局提醒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海盐县国家税务局“优化服务年”活动实施办法》的部署,为了进一步优化服务、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提醒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因不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办税流程,有可能发生涉税风险或有可能出现差错、遗忘有关涉税事项而对纳税人的友情提醒和办税指导。
第三条 目前暂对纳税人在开业登记、发票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政策和一般纳税人达标认定等五个项目开展提醒服务,对纳税人其它办税事项有可能出现差错、遗忘的,也可实行提醒服务。
第四条 开业登记提醒服务:
(一)纳税人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税收管理员应在次月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提醒;
(二)纳税人未办理相关证照开业的,税收管理员应在熟悉情况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提醒;
(三)提醒方式为上门书面告知,提醒内容为纳税人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办理所需相关资料及逾期办理或不办理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发票管理提醒服务:
纳税人首次购买发票时,发票窗口人员应详细辅导纳税人如何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并送达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的书面资料;
第六条 申报纳税提醒服务:
(一)在征期结束前一天,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查清尚未申报的纳税人;
(二)提醒方式为电话或上门告知;
(三)提醒内容为纳税人应按时申报和纳税及逾期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税收优惠政策提醒服务:
(一)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掌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情况;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的,税收管理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达标提醒服务:
(一)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掌握所辖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每月末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醒有可能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辅导认定一般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资料、流程及其申报、纳税办法。
第九条 提醒服务的质效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从二OO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 《海盐县国家税务局提醒服务通知书》
海盐县国家税务局提醒服务通知书
纳 税 人 | 提 醒 事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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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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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部门(盖章) | 经办人 | 通知日期 | |
纳税人签收(盖章) | 签收人 | 签收人日期 | |
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延伸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开展“优化服务年”活动实施办法》的部署,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落实纳税服务措施,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延伸服务是指:税前,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宣传、办税辅导、“走出去”税收指导等服务;税后,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辅导、退税指导、税务行政救济等服务。
税前服务措施
第三条 对新办纳税人进行涉税事项的“入门”培训服务,包括新办企业如何申报纳税、申购发票、申请一般纳税人等,使企业尽快熟悉办税程序。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对新办企业做好跟踪服务,根据纳税人需求提供政策宣传服务,辅导企业财务会计人员设立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帮助其规范财务核算。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掌握税法,减少并解决纳税人因对税法理解偏差产生的涉税问题,为纳税人提供更为深层次的服务。
第五条 涉及税收政策调整,税收管理员要及时通过电话通知、短信发布、上门宣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宣传,指导企业调整相关账户,帮助其避免因政策变动而产生的不必要损失。
第六条 做好各项退税政策的宣传辅导,有新的退税政策出台,要通过走访企业、电话约谈、面对面辅导、集中辅导等宣传方式及时进行宣传辅导。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及时开展“一对一”培训服务,帮助企业尽快熟悉出口退税政策和办理程序;对新办的大型企业主动上门进行退税政策的宣传辅导。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要经常性地开展企业调研走访活动,主动了解企业特别是重点税源企业、困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供销情况,及时让纳税人了解与其相关的最新税收政策,寻找企业发展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掌握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特事特办,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第八条 对年税额30万以上的重点税源大户,实行送政策上门,县局及科室领导、税务管理员定期走访,深入重点税源企业了解企业纳税情况,准确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信息,及时提供税收政策变动信息,帮助企业做好税收筹划。
税后服务措施
第九条 企业出现纳税异常或逾期申报逾期未入库时,税收管理员要及时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为企业出谋划策,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第十条 做好对企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后期辅导,结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中发现的企业在政策理解、财务核算等方面有偏差或处理不当的情况,对财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和培训,使企业能正确理解相关税收政策,规范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 用足用好各项退税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加快退税进度,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引导出口企业成立出口退税政策宣传互助组,使出口企业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办税规程和退税新政策,熟悉出口退税软件操作方法。同时强化政策调研,针对出口退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当好参谋,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第十二条 做好税务行政救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有困难的纳税人及时提供操作指导。
服务要求
第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的对企业开展延伸服务,要把延伸服务和正常的税收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确保服务的成效。
第十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应积极主动的对企业开展延伸服务。对企业提出的服务需求,属于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应当即接受办理,超出本职业务范围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力争在最短时间内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在为企业提供延伸服务后要及时做好记录,填写《‘税务干部进企调研解难’情况反馈表》,月底上报部门集中保管,各部门在每月底前统计上报县局办公室。
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困难帮扶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开展“优化服务年”活动实施办法》的部署,切实为纳税人提供困难帮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帮扶服务是对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内部财务管理或招商引资等工作中有困难需求,而为纳税人提供的帮扶服务。
第三条 困难帮扶服务可由纳税人通过口头、电话、纸质等形式提出,也可由税务人员在日常办税过程中发现而主动提供。
第四条 困难帮扶服务实行部门负责制,税源管理部门是主要责任部门,县局其他部门是配合部门。
第五条 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困难帮扶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必须是在国税机关有效工作范围内,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税务人员在办税过程中发现,或纳税人向我局提出的如下困难,税务人员必须及时提供帮扶服务:
(一)因纳税人办税人员身体等方面的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申报、纳税的,可上门为其办理申报和纳税,或为其联系社会中介机构,请社会中介机构为其代理申报、纳税。
(二)残疾个体户上门办税不方便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上门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三)纳税人跨省发票不能及时认证而影响纳税申报的,经纳税人申请,必须及时为其进行手工认证。
(四)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到办税服务厅购领发票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上门为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五)纳税人在节假日或双休日急需发票,可向我局预约,由税务人员为其加班办理。
(六)纳税人财务人员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财务核算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为其及时联系社会中介机构,请社会中介机构为其进行财务核算。
(七)纳税人因财务力量薄弱,不能正确开展内部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上门为其进行财务辅导、开展财务分析。或为其及时联系社会中介机构,请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其进行财务分析。
(八)新办纳税人有需求的,税务人员应及时上门为其进行纳税和财务辅导。
(九)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发现政策不明等情况,税务人员应及时上门宣传辅导有关政策。
(十)纳税人在办理涉事审批过程中,由于资料不全、程序不明等原因影响其办理的,应及时上门帮助,急事急办,及时为其办理涉税审批。
(十一)纳税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需向我局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及其他咨询的,应及时上门帮助辅导税收政策,帮助对引进的项目进行可行性探讨、出谋划策。
(十二)税务人员在办税过程中发现,或由纳税人提出,需要我局帮助解决的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它困难,凡在我局力所能及范围内的,必须积极帮助纳税人排忧解困。
第七条 纳税人向我局申请困难帮扶服务的,收到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指定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及时交相关人员进行办理。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困难帮扶需求的,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指定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及时交相关人员进行办理。
第九条 税务人员在接到困难帮扶任务后,应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积极主动的为纳税人提供困难帮扶服务,不得借口推托,或拖延不办。
第十条 税务人员在提供困难帮扶服务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并填写《“税务干部进企调研解难”活动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 各部门每月应对当月提供困难帮扶服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以促进工作进一步提高。
第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5天内,各部门应将上月提供困难帮扶服务的《“税务干部进企调研解难”活动情况统计表》报县局办公室,由县局办公室进行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