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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丧葬费用补贴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建立完善公益性墓地运行机制,经县政府同意,我们研究制订了《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丧葬费用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

丧葬费用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建立完善我县公益性墓地运行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凡参加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享受高龄老人基本生活补助、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  补贴内容和标准。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其死亡后火化过程中,由县财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通过县殡仪馆给予死者家属丧葬费用补贴,由户籍所在地镇(区)财政给予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骨灰盒存放补贴。标准如下:

补贴项目

补贴标准

备注

一、丧葬费用补贴

1500元

 

1、抬尸费

80元

 

2、接尸费

150元

县内统一标准

3、悼念小厅使用费

100元

使用中(大)厅由丧户另行补差

4、火化费

310元

使用高档炉由丧户自行补足差额

5、骨灰盒

630元

含骨灰盒一只540元,盖布、小花圈、小灵牌90元。如丧户需要提高档次的,自行补足差额。

6、骨灰运送费

230元

县内统一标准

二、骨灰盒存放补贴

360元

10年存放、保洁费用

合计

1860元

 

    对以上符合补贴条件的城乡居民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各补贴项目标准或放弃服务项目的,不予补差。

第四条  补贴资金来源。丧葬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安排解决,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骨灰盒存放补贴由镇(区)财政安排。

    第五条  补贴申请手续。

    (一)丧葬费用补贴申请手续。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其死亡后火化过程中,由死者家属凭社区(村)出具的《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丧葬费用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村(社区)联、社保联、殡仪馆、个人联)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上述补贴项目和标准免收丧葬费用,同时由县殡仪馆登记并加盖“丧葬补贴已享受”印章出具给死者家属一份。

(二)骨灰盒存放补贴申请手续。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其火化后骨灰盒存放过程中,由死者家属凭县殡仪馆出具的《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丧葬费用补贴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镇(区)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或县骨灰寄存处提出申请,经其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其登记并免收10年存放、保洁费用。

第六条  补贴结算手续。

(一)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手续。县殡仪馆在次月10日前,按照其受理的《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丧葬费用补贴申请表》,编制《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见附件)一式三份,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审核无误后,在《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20日前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审核确认后,在月底前按照《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总额的70%向殡仪馆拨付丧葬费用补贴。

(二)骨灰盒存放补贴结算手续。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或县骨灰寄存处在年度终了后15日前,凭县殡仪馆出具的《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丧葬费用补贴申请表》复印件和其出具并加盖其公章的《骨灰盒存放证明》,编制《骨灰盒存放补贴结算清册》送镇(区)民政办,经其审核无误后,由其加盖公章并送镇(区)政府财政办公室(局),经其审核确认后安排骨灰盒存放补贴资金,划入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或县骨灰寄存处账户。

第七条  补贴管理要求。县殡仪馆必须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严格把握购入物资的质量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区域承接尸源;要严格规范殡葬车驾驶员管理,不得向丧户另行收取车辆费用;要积极引导丧户简办丧事、努力减轻丧户丧事负担;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和受理丧葬费用补贴申请、结算丧葬费用。镇(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的领导,妥善安排公益性墓地的专项维护资金,确保其正常运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要努力改善墓地环境,加强对存放骨灰盒管理和保洁,提高市民的满意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销享受养老待遇的死亡人员并更新数据库。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骨灰存放补贴,系指将骨灰存放(寄存)在公益性墓地中设置的寄存堂、安息堂、寄存墙等存放(寄存)载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的补贴,以及在公益性墓地中进行花葬、树葬、草坪葬等形式安葬骨灰而给予的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县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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