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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新居民服务管理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成员单位:

根据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盐委办[2009]13号文件对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进行了调整,新增加了县安监局、县三产发展局(旅游局)、县科协为成员单位。现将调整后的《海盐县新居民服务管理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新居民服务管理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新居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使我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2006]35号)的精神和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意见,按照“党政统一领导,事务局牵头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参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新居民服务管理的工作体制,特制定海盐县新居民服务管理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新居民事务局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2、及时采集掌握新居民基本情况,调查研究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动态,制定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3、推进新居民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4、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开展工作;

5、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新居民服务管理中突出的社会问题;

6、积极探索,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新居民教育培训、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利益诉求表达和高危人员管控等机制;

7、抓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8、对各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9、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县委办公室职责

1、根据建设“平安海盐”构建和谐社会、全力打造“一城三地”的总体要求,围绕县委的工作部署,开展新居民服务管理调查研究;

2、收集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为县委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3、协调督办县委领导交办的涉及新居民的重要信访案件。

三、县政府办公室职责

1、根据建设“平安海盐”构建和谐社会和全力打造“一城三地”的总体要求,围绕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负责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重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2、协调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注意收集新居民服务管理方面的建议意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和提出建议;

3、负责县政府关于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4、协调督促做好信访工作。

四、县委组织部职责

1、重视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建设,把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考察的内容之一;

2、加强新居民中的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新居民中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注意调查研究,在新居民比较集中的企业、村(居)和居住小区建立党组织,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加入党组织。

五、县委宣传部职责

1、把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各镇、各部门考核文明单位的依据之一,推动新居民服务管理措施的落实;

2、组织、协调、指导各宣传单位在新居民中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舆论。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新居民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公民道德、文明礼仪等方面的教育;

3、重视对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组织各宣传单位及时做好在新居民服务管理中和新居民中涌现出的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

六、县委政法委(综治办)职责

把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列入综合治理考核和平安建设考核,年底对职能部门作用发挥情况和满意度进行测评。

七、县公安局职责

1、积极参与新居民登记制度改革,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相关工作;

2、积极参与新居民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新居民信息资源共享;

3、负责新居民治安管理,加强对新居民中高危人口的管控工作,及时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4、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落实出租房东治安责任,对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

八、县发改局职责

在规划制定、计划安排方面要充分考虑新居民因素,把新居民服务管理落实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九、县教育局职责

1、根据市新居民居住证制度改革政策,不断完善本县新居民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

2、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相关审核工作;

3、做好新居民职工成人教育工作;

4、负责新居民子女教育,吸纳更多的新居民子女进入当地学校就学,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新居民子女都能同等接受义务教育;

5.加强对新居民子女学校的规范和管理,努力提高新居民子女学校办学质量。

十、县劳动保障局职责

1、完善新居民录用和劳动合同管理,强化用人单位对新居民就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2、负责新居民就业服务管理和职业技能培训,为新居民提供就业需求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服务;对新居民提供上岗培训,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各类劳动技能培训;

3、负责新居民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督促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4、负责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用人单位侵犯新居民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和维护新居民的合法权益;

5、加强我县与新居民输出地的劳动用工协作联系,互通信息;

6、积极参与新居民登记制度改革,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相关审核工作。

十一、县人口计生局职责

1、不断完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新居民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制订加强新居民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2、积极参与新居民登记制度改革,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相关工作;

3、积极参与新居民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新居民平台信息,做好新居民计划生育工作;

4、督促基层组织做好对新居民婚育证明查验;做好新居民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各项免费服务工作,实行新居民计划生育与本地居民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十二、县经贸局职责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新居民职工的素质提升,制订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重视员工培训。

十三、县民政局职责

1、根据市新居民居住证制度改革,研究制定适合新居民特点的优扶政策并组织实施;

2、探索建立村、社区等新居民自我管理组织,引导新居民自我管理;

3、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新居民按有关规定提供适当的救助。

十四、县司法局职责

1、负责新居民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法制教育规划的制订和实施;

2、负责新居民法律援助工作,为符合援助条件的新居民提供法律援助;

3、将新居民矛盾纠纷调解列入基层司法所工作范围,切实维护新居民的合法权益;

4、认真做好新居民中归正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十五、县财政局(地税局)职责

1、积极参与改善新居民居住、子女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政策研究和经费测算;

2、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相关审核工作;

3、负责将新居民服务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六、县人事局职责

1、指导协调新居民服务管理的机构建设及人员配备;

2、对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的新居民,办理资格评审和资格证书的发放。

十七、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做好新居民集中居住小区的用地服务和管理。

十八、县建设局职责

1、结合新居民居住证制度改革,研究制订改善新居民居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做好规划工作,推进新居民适度集中居住;

2、负责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对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规范城市房屋租赁市场;

3、积极培育建筑行业劳务企业,负责建筑行业新居民技能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行业新居民职工的权益维护等工作。

十九、县文化局(县体育局)职责

1、向新居民开放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积极开展适合新居民文化层次、生活特点、消费水平和精神需求的文化体育活动。

2、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指导协调文化娱乐行业新居民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十、县卫生局职责

1、结合新居民居住证制度改革,研究制订针对新居民的有关公共卫生、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

2、做好新居民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

3、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引导新居民就近就医;

4、做好工伤医疗救治、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保障新居民健康权益;

5、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新居民育龄孕妇、产妇登记工作,对没有婚育证明、不到法定婚龄,到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分娩的新居民,按规定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二十一、县总工会职责

1、发挥工会组织作为群众团体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为新居民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2、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居民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术、社会道德的教育培训;

3、参与、指导各级工会认真处理新居民有关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来信来访,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保障新居民职工合法权益;

4、动员和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居民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组织。

二十二、团县委职责

1、加强对新居民中的团员青年的教育管理;

2、动员新居民中团员青年参加居住地的组织生活;

3、组织开展适合新居民青年特点的各种活动。

二十三、县妇联职责

1、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新居民妇女进行“四自”精神、“三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和帮助她们提高自身素质,共建共享文明;

2、配合有关部门化解、调处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维护新居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根据新居民妇女就业、居住的不同情况,探索建立新居民妇女组织管理新模式。

二十四、县工商局职责

1、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相关审核工作;

2、负责对新居民开办个体私营工商户的审批、审核,提供优质服务,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

3、负责加强对新居民比较集中的专业市场、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监管力度。

二十五、县安监局职责

1、负责对新居民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

2、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企业新居民职工的人身安全。

二十六、县三产发展局(旅游局)职责

1、加强对行业新居民的服务与管理,开展行业新居民业务竞赛,提高新居民的业务素质;

2、完善新居民在本县范围旅游的相关政策待遇。

二十七、县科协职责

1、在新居民中开展科普知识宣传;

2、做好新居民科技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二十八、新居民服务管理职能部门共同职责

1、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注意发现新情况,了解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2、各职能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工作范围内新居民的基础信息工作,数据统计工作,并提供县委、县政府及新居民服务管理主管部门;

3、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对新居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4、各职能部门在认真履行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针对新情况提出联合执法建议,并积极参加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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