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级各单位,各镇(区)财政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现对2009年度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县国家机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市、区)有关政府采购机动车辆保险问题的通知》(浙财办字[2006]19号)及县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07]20号)文件精神,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首席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为2009年度全县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
三、定点保险有效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投保车辆保险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定点保险机构将根据《定点保险机构险种情况表》(附件1)中确定的保费、折扣率、其他优惠条件以及服务承诺(附件2),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
四、采购险种及优惠
(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各投保单位按规定必须投保,连续两年无事故其费率优惠为20%。
(二)机动车辆一般商业险及其他商业附加险。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限额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1万元)为必保商业险种;对不计免赔险和其他附加险种(最多不能超过2个),投保单位可根据需要参保,定点保险机构的基本保费费率优惠统一为30%(或折扣率为70%)。
(三)代收车船税。根据浙嘉地税政[2008]121号《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由保险公司实施代收车船税(收费标准见附件3)。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县政府采购办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后,另行公布。
(二)理赔服务。定点保险机构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应根据服务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定点保险机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计损时必须按原厂配件价格计算,并及时支付赔款。
(三)投保时间。各投保单位在定点保险规定时间内进行新的投保,其投保时间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对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新保车辆统一投保至2010年4月30日。对投保超出规定期限的,县政府采购办将依据有关规定和定点保险机构的承诺,追究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的责任。
(四)保险费用结算。根据省保监局“见费出单”的工作要求,纳入2009年县级部门预算编制单位的公务车辆,其保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即:县采购办根据各部门预算单位上报的车辆情况及投保险种,核对无误后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开具保单交给单位,县财政相应扣减各部门预算单位5月份的基本支出拨款指标;非部门预算单位(含计划收支挂钩单位)仍由单位自行支付。同时,定点保险机构将加盖有“海盐县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保险专用章”的合法发票和《海盐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交投保单位。《结算单》必须经投保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否则,县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或单位财务部门将不予结算报销。
(五)县级部门预算单位在收到定点保险机构的合法发票及财政部门转账通知书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
贷: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
五、监督与管理
(一)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于每季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采购办定期报送定点保险合同履行情况表(《公务车辆保险赔款汇总表》、《公务车辆投保情况汇总表》)。
(二)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县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三)定点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违反或变通合约的方式参与政府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合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
(四)县政府采购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投保单位执行定点保险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对定点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点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要及时向县政府采购办报告,县政府采购办监督投诉电话为86122512。
七、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投保单位借用车辆可参照此文件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