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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特殊教育机构:
为建立和完善民办特殊教育经费补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民办特殊教育经费补助行为,经报请县政府同意,现将《海盐县民办特殊教育经费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盐县民办特殊教育经费补助办法(试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海盐县民办特殊教育经费补助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为切实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经费补助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具有海盐县户籍且有二代残疾证的特殊儿童少年。
(二)持有我县普通人员居住证,或具有领取普通人员居住证条件(取得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违法生育等记录)的新居民子女,且能提供与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关的需在流入地就学的证明材料和二代残疾证。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民办特殊教育机构。
二、补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阶段发放特殊教育助学券。对于符合上述补助条件,并在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2-6周岁(不含6周岁)特殊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县残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登记审核批准后,给予每生每月400元的特殊教育助学券补助。特殊教育助学券应当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使用。
(二)义务教育阶段全额补助保教费。对于符合上述补助条件,并在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6-14周岁特殊儿童少年,由其监护人向县残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登记审核批准后,全额补助保教费。
(三)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经年度审核合格后,根据符合补助对象的人数,给予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每生每年2500元的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四)已享受托(安)养工程补助的对象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已享受特殊教育保教费补助的对象,不重复享受其他就学补助。
(五)补助给特殊教育对象的保教费由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补助给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的生均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从教育经费中安排。
(六)县教育局与县残联要对受补助的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加强管理,进行财务检查与审计,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三、办学要求
(一)民办特殊教育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同时,应当具备符合规定标准和数量的教学仪器设备、专用检测设备、康复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要创造条件配置现代化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二)民办特殊教育机构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校舍、设施、设备、教具、学具等都应符合安全要求,组织的各项校内、外活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师生的安全。
(三)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经费,并接受县财政支付(核算)教育分中心的财务指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经费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保教费收费标准按每生每月700元标准收取(学前教育阶段幼儿保教费由家长交纳和助学券补助),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时须向有关部门申请。伙食费按实收取。
(四)民办特殊教育机构要加强保教人员队伍建设,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劳动部门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五)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可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各界有关特殊教育设施设备的捐助。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残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