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海盐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海盐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海盐县人事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教育局
为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五个项目,一般按月发放。
1、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2、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根据岗位类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分别设置等级,普通工人不设等级。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3、教(工)龄补贴。主要体现从教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教(工)龄执行相应的补贴标准。
教龄、工龄的计算口径仍按原规定执行,实施绩效工资教(工)龄补贴项目后,原按国家规定的教龄津贴继续保留。
4、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班主任津贴执行统一的标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5、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教师按浙人发〔2008〕78号文件标准执行。其他从事教辅工作的工勤人员按工龄计发津贴。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制定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立考核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师的日常考勤、考绩等情况。
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内部分配时可进一步向班主任倾斜,更好的发挥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
名优教师奖励主要体现对各级各类优秀教师的倾斜。
(三)校长绩效工资的实施
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我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由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统筹考虑特殊教育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我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经费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承担经费保障的责任,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各种财力,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财务管理。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绩效工资支付。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纳入工资统发,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财政、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密切配合。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做好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统筹不同学校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分配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各项政策。
(三)确保稳定。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确保教师队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