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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教师学历(学位)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教师学历(学位)进修工作的管理,加快教师队伍学历(学位)提升步伐,促进教师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本着“鼓励、节约、合理”的原则,以适应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教师学历(学位)进修是指:
本系统内各中小学、幼儿园、成校、职成教中心、教育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进修本科及硕士以上学历(学位)。
第二章 相关要求
第三条 学历(学位)进修所报考的类型、专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报考本科学历的专业,必须与所任教专业相同(相近)或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相一致;报考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原则上普通中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进修教育硕士,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可进修工程硕士;教育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工作需要确定进修专业。
第四条 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进修报考对象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素质好,业务较强,身心健康;2.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中学老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教龄3年以上,未获得学士学位者,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中学一级或相当的教师任职资格;3.小学中层及以上领导;4.教育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三年以上教研或教育行政管理经历;5.报考教育管理专业对象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或教育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科学历进修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所报考学校及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审批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进修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批,所报考的高校及专业须经教育局同意(“学历(学位)报考审批表”见附件一)。
第六条 学历(学位)进修的形式原则上须选择在岗不脱产学习、集中授课时间集中在寒暑假的进修形式,可以参加函授、自考、电大等进修,特殊情况由学校、县教育局审批。进修人员必须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历(学位)进修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经县教育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八条 进修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在取得入学资格后必须与所在单位、县教育局签署“海盐县教育系统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协议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九条 进修期间,因工作需要本县教育系统内部调动的人员,学习管理、进修奖励等均由调入单位负责管理;进修期间因调离或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县教育系统的,不再享受任何补助费。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经单位及县教育局同意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的人员具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1.按规定获得学杂费等的进修补助费;
2.有权在集中学习期间获得时间保障,学习期间的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国家政策性工资照发,并享受在校教职工的有关福利待遇,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3.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人数指标,将逐步列入学校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办学水平评估考核内容;
4.进修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自获取学历(学位)之日起,必须在海盐教育系统服务5年及以上。
第四章 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进修本科人员取得毕业证书、进修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由县教育局及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学杂费等补助:
1.进修本科学历毕业实行一次性补助学历进修的学杂费3000元;
2. 硕士研究生(含教育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进修结束后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协议书”、办学单位出具的有效学费票据和“海盐县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补助申请表”(见附件三),由县教育局和学校分别一次性补助学历进修的学杂费10000元和5000元,其余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由本人承担。
以上经费待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年终向县教育局一次性申请。如学校截留当年度学历进修补助费的,将取消该校下一年的学历进修补助申请。
第十二条 重复参加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只享受一次有关进修补助。
第十三条 单位及县教育局承担的经费从各单位及县教育局列入预算的当年培训经费中支出,也可从历年的教师培训经费中分批支出。
第十四条 参加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在规定的5年服务期内,离开原工作单位或海盐教育系统的,单位及县教育局要求进修人员按服务一年递减20%的额度返还所在单位及县教育局提供的进修补助。
第十五条 进修超过规定的三年时限后(经县教育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不得享受局一次性学习进修费,超过时限部分的学费、差旅费等由自己承担,单位不予提供时间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海盐县教育局关于教师参加学历进修给予一次性奖励的通知》(盐教人〔2000〕137号)和《海盐县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参加学历进修给予一次性奖励的通知》(盐教人〔2000〕3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一、海盐县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申请表
二、海盐县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协议书
三、海盐县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补助申请表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海盐县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申请表
报考学历(学位)层次:□硕士 □博士
报考学历(学位)种类:□教育硕士(博士) □工程硕士(博士) □其他(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
参加工作时间 | 行政 职务 | 职称及取得时间 | 毕业学校 | |||||||||
最高学历 | 学位 | 所学专业 | ||||||||||
现任教(从事)专业 | 报考 学校 | 报考专业 | ||||||||||
进修年限 | 进修形式 | 学费总额 | ||||||||||
单位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教育局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主管部门留存。
附件2:
海盐县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协议书
甲方(海盐县教育局): 乙方(单位):
丙方(个人):
为加强我县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教师学历(学位)进修工作的管理,加快教师队伍学历(学位)提升步伐,促进教师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本着“鼓励、节约、合理”的原则,以适应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 (个人,以下简称丙方)申请,海盐县教育局(以下简称甲方)和 (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同意丙方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为保证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保证丙方在集中学习期间获得时间保障,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医疗等福利待遇。
第二条 丙方承诺自获取学历(学位)之日起,在乙方单位服务5年及以上。
第三条 丙方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凭毕业证书、办学单位出具的有效票据、“协议书”、集中学习通知书(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年底由县教育局和学校分别一次性补助学习进修和学杂费10000元和5000元,其余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四条 三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1.丙方进修期间,因工作需要在本县教育系统内部调动工作的人员,学习管理、进修奖励等均由调入单位负责管理;进修期间因调离或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县教育系统的,不再享受任何补助费。
2.丙方在规定的五年服务期内,未经甲、乙方同意,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按服务一年递减20%的额度偿还甲、乙方提供的学习进修和学杂费补助,并偿还其他培养费用。
3.丙方重复参加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只享受一次有关进修补助。
4.丙方进修超过规定的三年时限后不得享受局一次性学习进修费,超过时限部分的学费、差旅费等由自己承担,乙方不予提供时间保障。
5.三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丙方(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海盐县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进修补助申请表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职 称 |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进修毕业院校 | 进修毕业 时间 | ||||
所学专业 | 现从事专业 | ||||
学 历 | 进修前 | 进修后 | |||
学 位 | 进修前 | 进修后 | |||
进修经费来源 | 申请补助 金额 | ||||
个人 进修 简历 | |||||
提供证明 材料名称 | |||||
学校审核意见 | 校长(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县教育局(盖章) 年 月 日 |
注:学历证书复印件请粘贴在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