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县政府全面规范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了全面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一流的经济发展软环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各项违法行为,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了需要规范的自由裁量项目,划分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适用阶次,制定了《海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目录和指导性意见》。现将《海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目录和指导性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对实施具体财政行政处罚行为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遵循的总体原则
(一)实施财政行政处罚时,应按以下顺序适用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指行政决定或行政命令)。
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法律适用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律适用所作的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实施财政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依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对于同一事项新法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法的一般规定。
(三)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合法、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处罚幅度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实施财政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财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六)违法行为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处《海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目录和指导性意见》所规定的处罚裁量幅度标准以下的处罚,须有原因说明,并经集体审议决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下限。
(七)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具体罚款金额:
1、先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区间,再在区间内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2、先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比例,再按照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金额。
各执法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规定的财政行政处罚应遵循的总体原则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科反映。
附件:海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目录和指导性意见.doc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