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体体现,也是大力弘扬劳模精神,组织动员广大职工为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的需要。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嘉政办发〔2004〕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
(一)获得海盐县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县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
(二)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进一步提高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其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嘉兴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五)
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的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三、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实行医疗补助。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
(三)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按不低于60%给予补助;
(四)嘉兴市级劳动模范按不低于50%给予补助;
(五)海盐县级劳动模范(含享受)按不低于40%给予补助。
农业劳动模范在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五、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审核发放和列支: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解决。劳模荣誉津帖的审批按原规定执行;劳模医疗费用的审批,由县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和新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机构出具自负费用证明,由用人单位审核发放,一般每年结算一次。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也无法解决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县财政解决。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由县财政解决,县劳模办审核发放。
六、对劳模家庭经济发生特殊困难的,给予特殊补助。
七、劳模因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社会活动,用人单位要予以提供方便,不得扣发工资和奖金。
八、对无固定收入老劳模实行生活困难补助,具体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九、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病故的,从病故的下月起停发荣誉津帖。
十、本通知自2009年6月起实施,盐政办发[2004]94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