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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海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海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助基金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管理政策;

    ()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发挥基金使用效率;

    ()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设立海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单位组成,由县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单位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县交警大队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为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六条  本县救助基金来源包括:

    ()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救助基金孳息;

    ()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县财政资金;

    ()社会各界捐赠;

    ()其他合法来源。

    第七条  在海盐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限额内垫付伤亡人员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丧葬费用:

    ()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且赔偿义务人、受伤人员各方均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的;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者需要抢救,且赔偿义务人、受伤人员各方均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的;

    ()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伤者需要抢救,且受伤人员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的;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且赔偿义务人无能力承担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的;

    ()交通事故所致无名尸体的保管、火化费用;

    ()其他确需救助的。

    第八条  使用救助基金的办理程序

    ()抢救费的垫付程序:

    1、救治过程中所产生的抢救费用无法追回的,由交通事故伤者本人、伤()者亲属或合法代理人或医疗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医院的医疗证明和抢救费用清单,认为符合适用救助基金进行救助条件的,填写《救助基金支付审批表》,经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上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定期讨论确定。抢救费用一般不超过2万元/人,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与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抢救费用的结算。

    ()丧葬费的垫付程序:

    1、死亡人员亲属或合法代理人直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明、赔偿义务人的情况等说明;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基金使用条件的,经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直接向死亡人员亲属或合法代理人垫付;

    4、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丧葬费的垫付金额,参照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赔偿标准执行。

    ()对因交通事故所致无名尸的保管、火化费用,由有关殡葬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上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定期讨论确定具体金额,并与有关殡葬机构进行结算。

    ()其他确需救助的费用,由交通事故伤者本人、伤() 者亲属或合法代理人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提交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支付。

    第九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员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费用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第三章  基金的追偿和核销

   

第十条  由救助基金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依法委托公安机关向赔偿义务人追偿,相关部门应予积极协助。通过司法程序追偿的,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证明,法院不收取相关费用,列入司法救助范围。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救助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抢救费、丧葬费和其他费用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参照国家规定标准垫付的丧葬费用,经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核销;

    2、对垫付的抢救费用,经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核销;

3、其他救助费用,上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帐号公开,收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救助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基金使用情况,会计、审计情况,资金收支情况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人员的变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在更换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抢救费”,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丧葬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 0)规定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死者丧葬费用。

    ()“无承担能力”,是指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海盐县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海盐县城镇、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证》;

3、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海盐县城镇、农村低收入家庭户证》

    4、有县总工会核发的《海盐县特困职工优惠证》;

    5、有县残联核发的《海盐县特困残疾人优惠证》;

    非海盐县居民可参照认定。

    第十六条  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对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在我县辖区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国家、省政府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配套法规、规章出台后,本办法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7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伤亡人员救助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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