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全县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近年来,我县工程招标代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项目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提高工程招投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如相互压级压价,资质挂靠,代理组人员实际到不了位,代理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低,有的代理人员被招标人牵着鼻子走,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明知违法,还是将一些条款编进招标文件,有的代理人员甚至与建设、施工企业串通一气,严重扰乱了我县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为规范我县招标代理行业行为,提升代理水平,确保代理质量,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若干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县外进入我县的招标代理企业,在盐承接业务前,需在盐设立办事机构,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场所,并到我局建管窗口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后原件退回)。
2、备案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或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后原件退回)。
3、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小于100平方米)(核查后原件退回)。
4、在盐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进盐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要求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身份证、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5、专职人员与本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6、提供《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盐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1)。
7、企业变更办事机构负责人、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办事机构地址、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时,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建管窗口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请各专职人员在向招投标管理站办理招标核准及备案前先认真自查,相关资料、手续尚未齐全的请不要递交。重点是检查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特别对于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招标文件一经递交备案,如发现编制粗糙、前后条款自相矛盾、评标办法有明显倾向性条款、差错较多的,其编制情况将被纳入平时的考核范围。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在代理过程中,如被发现有《嘉兴市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扣分表》中情形之一的,由考核部门视情况扣除相应分值。一个季度累计扣分达5分(含)以上,半年累计扣分8分(含)以上,三个季度累计扣分10分(含)以上的,按不良行为记录,暂停该专职人员下一季度招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示。(详见附表2、3)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业务前应采用示范文本(GF-2005-0215)格式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必须明确收费标准,该标准须符合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严禁发生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或向投标人收取资料费等行为。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中,应明确列明招标文件的编制成本费。
四、本规定自
附: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盐分支机构备案表
2、嘉兴市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扣分表
3、嘉兴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计分通知书